首頁 第三帝國史

第五節 絕育與淘汰

納粹政權在鼓勵生育更多的德意誌健康孩童的同時,對殘疾人和病患者這些弱勢群體,卻采取了殘酷的殺戮和限製政策。希特勒曾經表示:“為了生存的自然鬥爭,本來能使最強壯和最健康的人得以存活,如今取而代之卻是要不計代價地挽救那些最柔弱和最病態的人。這在未來的一代人中播下了種子,使得他們在成長的過程中越來越淒慘,繼續受到自然的嘲笑。”[87]既然如此,納粹黨自然不允許這樣的情況發生在它的統治區域。

1933年7月14日,希特勒政府頒布《預防遺傳病患者新生兒法》(Gesetz zur Verhuetung erbkranken Nachwuchses),通稱《絕育法》。[88] 該法規定,“任何患有遺傳性疾病的人,如果通過醫學診斷認定為其子女也將受到遺傳性的身體和精神損害,都將實施絕育”。它規定九類疾病可以考慮是否實施絕育手術。其中五類是關於精神和認知上的紊亂,即先天性弱智、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性精神病、遺傳性癲癇症、亨廷頓氏舞蹈病。三類是身體缺陷,即遺傳性失明、遺傳性耳聾、嚴重遺傳性身體畸形。最後一類則是“任何情況下的嚴重酗酒”。同年11月,當局規定要對性侵犯罪犯(即強奸犯)實施預防性閹割。1936年6月又允許對同性戀者施行閹割,但如果當事人是懷孕的婦女,則必須征得其同意。按《絕育法》規定,殘疾人自己可以申請絕育,公共衛生部門的醫生也可以提出申請。對於在醫院的病人和在監獄的犯人來說,醫院、護理院和監獄的負責人可以提出申請。

為了實施該法令,當局專門建立了遺傳健康法庭(Erbgesundheitsgericht)。此類法庭隸屬於具有司法裁判權的最低一級法院,一般由3人組成:1名具有司法裁判權的法官任庭長; 1名公共衛生部門的醫生; 1名具有遺傳法律知識的醫生。遺傳衛生方麵的上訴法庭也隨之建立,它們隸屬於地區巡回法庭,也由2名醫生和1名法官組成。平時,除殘疾人自己提出申請外,如果醫生、救濟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教師等發現具有遺傳病症狀的人,按規定必須向當地衛生部門舉報。[89]在這一環節上,按照當局的說法,家庭醫生將成為“德意誌遺傳主幹的保護者”[90]。衛生部門做出確認鑒定後,即向遺傳健康法庭遞交絕育申請。法庭通過問訊、取證和調查來裁決醫生遞交的建議。許多優秀的人類學家和醫生也參與了這一過程,“或者是端坐在遺傳健康法庭上,或者是向法庭遞交專家意見”[91]。一旦法庭判決進行絕育,不管當事人是否同意,都將實施手術。如果有必要,警察部門還有權使用強製性手段使當事人就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