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第三帝國史

第六節 婦女政策

德國婦女的社會地位和生存狀況在魏瑪共和國時期發生了較大變化。《魏瑪憲法》有關條款規定,女子與男性一樣享有公民權利與義務,廢除對女性公務人員的歧視性政策,並強調“婚姻將建立在兩性平等的基礎之上”[109]。在這一框架內,越來越多的女性出現在公共領域,1925年有近9.8萬名女性教師在初等和中等學校任教,占教師總人數的31.6%。在醫療領域,女性醫師的人數從1909年的82人增加到1933年的4367人。[110] 此外,女性的外在形象和生活態度也發生較大變化。在街頭和舞廳,不少女性穿著入時,善於交際,梳著波波頭,穿著超短裙和長絲襪,打扮時尚,優雅地夾著香煙。她們生活獨立,雖然外表是女性的,但內心卻日益男性化。年輕女孩特別喜歡“客觀理性的運動”,如遊泳、田徑運動及競賽,對於那些有益於女性曲線的體操反而覺得厭煩。在對待婚姻和兩性的態度上,年輕女性開始追求自由與平等的愛。然而,由於社會觀念的演變惰性,對於不少德國人來說,女性的這些變化並不令其樂觀,反而認為其同“家庭危機”有較大的關聯。從實際情況來看,那時同“女性問題”糾結在一起的,確實有一些令他們不安的現象。在女性結婚率不斷下降的同時,離婚率卻不斷上升。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不少職業崗位對結婚女性的限製,使得不少女性傾向於保持單身狀態。但這一狀態反過來又迫使她們同男性搶工作,同時又不利於提高婚內的人口出生率,反而使非婚出生率居高不下。由於1900年製訂的《民法典》未得到修訂,丈夫仍享有家庭內一切事務的決定權,不少丈夫仍以自己能養活全家而感到自豪,希望自己的妻子維持全職家庭主婦的形象。在經濟大危機期間,不少男性失去了工作崗位,而有些女性仍在繼續工作,甚至有些家庭出現了夫妻雙方同時掙錢的“雙收入”狀態,更加引起社會大眾的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