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麵我們介紹了宋朝繁複、周密的司法程序,不過,我們也得承認,司法程序再嚴密,也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錯案、冤案。宋朝當然也會發生冤錯案。下麵我就來講一起發生在北宋的冤案。
宋仁宗年間,隴州(今陝西隴縣)下麵的隴安縣,有一個叫龐仁義的平民突然跑到縣衙,檢控馬文千、高文密等五人是殺人越貨的劫盜。隴安縣尉(相當於縣公安局局長)董元亨立即逮捕了馬文千、高文密等人,交縣法庭審訊。那個龐仁義又指使他的妻子與小妾做偽證,指證贓物,坐實了馬文千等人的罪名。縣衙破案心切,動用了刑訊,嫌犯之一的高文密大概因為熬不過去,死於獄中;其餘四人則畫押認罪。案子經隴州法院複審,判處馬文千等四人死刑。
馬文千的父親上訴至隴州知州那裏,但知州孫濟卻不予受理。經過一係列法定程序之後,馬文千四人被執行了死刑。恰好這個時候,鄰近的秦州(今甘肅天水)捕到真的盜賊,司法係統這才發現,馬文千等人原來是冤死的。既然發現了冤案,接下來該怎麽辦?
宋朝政府立即展開兩項工作,一是調查、問責,查清這個冤案是什麽人造成的,再追究責任。在宋代,政府已建成了一套詳備的錯案責任追究製度。今天我們要理解這套製度,須先了解四個概念:“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失入人罪”“失出人罪”。這是四種類型的司法犯罪,簡單地說,故入人罪,是指司法官徇私枉法,故意將無罪之人判有罪,或將輕罪判為重罪;故出人罪則是指司法官故意為罪犯開脫,將有罪之人判無罪,或者重罪輕判;失入人罪,是指司法官因過失,誤將無罪之人入罪,或將罪輕者重判;失出人罪,則是指司法官因為失誤,將有罪之人判無罪,或將罪輕之人判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