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可能都會認為,中國古代沒什麽司法程序,你看電視劇的包青天審案,一樁案子,當庭就問個清清楚楚,然後大喝一聲“堂下聽判”,義正詞嚴宣判後,又大喝一聲“狗頭鍘伺候”。
但實際上,在宋朝,絕對不可能出現這樣的審訊與判決情景。包拯果真如此斷案,則嚴重違反司法程序,將受到責罰。宋代刑事司法程序的繁複、嚴密程度,可以說是曆朝之冠,即使在今日看來,也會覺得過於“煩瑣”。
按宋朝司法製度,一件刑事案進入了庭審程序,主審法官的責任是審查事實,根據證人證言、證物、法醫檢驗、嫌犯供詞,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這叫“推勘”。至於犯人觸犯的是什麽法,依法該判什麽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畫押之後,便沒有審訊法官什麽事了。但如果審訊出錯,則由他負責任。
這一道庭審的程序走完,進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複核案情,詢問被告人供詞是否屬實,有沒有冤情。這叫“錄問”。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麵的庭審程序推倒重來,更換法庭重新審訊,這叫“翻異別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進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給另外一位法官,這名法官將核查卷宗是否有疑點,如發現疑點,退回重審;如沒有疑點,則由他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檢出嫌犯觸犯的法律條文。這叫“檢法”。然後,這位法官將案子移交給一個判決委員會。
判決委員會負責起草判決書,交委員會全體法官討論。若對判決沒有異議,則集體簽署,將來若發現錯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責任。對判決持異議的法官,可以拒不簽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呈請上司另審。判決書獲得全體法官簽署之後,才可以進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