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五萬年中國簡史(全兩冊)

16 平民可提立法建議,法官須經司法考試

前麵我們介紹了宋代的政治製度,接下來,我們要講講宋朝的法製,領略一下宋朝獨有的法製文明。首先我們要來討論一個問題:古代的法律是如何製定出來的?

現代國家的法律,通常都是立法機關訂立出來的。但古代有專門的司法機關,比如廷尉、大理寺,就是沒有一個專門的立法機關。為什麽呢?有些朋友可能會說,王法就是王的法,皇帝說出來的話,都是王法,哪需要什麽立法機構?但是,這種說法隻是今人自以為是的想象而已,我們前麵幾講中已經說到,宋朝的帝王並不能“出口成敕”,每一道皇帝詔敕的出台,都有著非常嚴謹的程序。詔敕出台之後,要成為國家的法律,還需要經過立法的程序,並不是皇帝隨便說一句話,就可以成為聖旨的。也並不是皇帝隨便下一道聖旨,就可以編為國家法律。

古代不設專門的司法機構,原因可能很簡單,因為古代的立法頻率極低。一個王朝通常隻在立國初期,會組織幾位大臣,在前朝法律的基礎上,修訂一部本朝的基本法,比如漢朝在《秦律》的基礎上製定了《漢律》;唐朝在隋朝《開皇律》的基礎上製定了《唐律疏議》;宋朝在《唐律疏議》的基礎上製定了《宋刑統》;明朝也是在《唐律疏議》的基礎上製定了《大明律》;清王朝則在《大明律》的基礎上製定了《大清律》。一部基本法製定出來之後,這個王朝便不再進行頻繁的立法活動。因此,古代王朝沒有必要設立一個專門的立法機構。

但我們要說,宋朝是一個例外。

宋王朝在製定了《宋刑統》之後,依然進行了頻繁的立法。晚清的梁啟超統計過中國曆代王朝的成文法編修情況,發現宋朝立法最為積極,幾乎每一任皇帝都會編修法典。宋代法典之多,也遠遠超過其他朝代。由於長年需要立法,宋朝出現了專門的、常設的立法部門,叫作“編修敕令所”或者“詳定敕令所”。“編修敕令”的意思,就是將以前頒布出來的敕令加以整理、修訂、刪定,編訂成正式的法律文本。這樣的立法活動,宋朝長年都有。如果不設立專門的立法部門,就無法應對這麽繁密的立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