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德國通史(全六冊)

第一節 德意誌政治:帝國和邦國 一、神聖羅馬帝國的政治體製

三十年戰爭的結束,同時結束了皇帝馬克西米連一世(MaximilianⅠ,1459—1519,1486—1519年在位)自1495年開始的帝國政治體製的改革。在宗教改革運動(die Reformation)與持續30年的宗教戰爭期間,幾代皇帝都基本采取了實際的行動,試圖削弱割據稱雄的帝國等級(Reichsstnde),以集中皇權,將帝國政治統一在哈布斯堡王朝(die Habsburger)的權利之中。然而,結束戰爭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最終宣告了在帝國範圍內實行中央集權製的失敗;帝國法繼續維護德國的政治分裂。

回顧前述。在三十年戰爭前期,皇帝費迪南德二世(FerdinandⅡ,1578—1637,1620—1637年在位)曾經利用戰爭勝利的形勢,先後兩次“破壞”帝國法(Reichsverfassung) ,並兩次宣布政令,充分表明了其努力加強皇權的大政方針。一次,1621年,未經帝國議會(Reichstag)同意,皇帝直接以破壞帝國和平的罪名,宣布取消普法爾茨(Pfalz)伯爵弗裏德裏希五世(Friedrich Ⅴ von Pfalz,1596—1632,1610—1623年在位)的選帝侯資格,代之以巴伐利亞公爵馬克西米連一世(MaximilianⅠvon Bayern,1573—1651,1597—1651年在位)。這是自1356年《黃金詔書》(Goldene Bule)頒布以來皇帝首次對帝國等級秩序的“嚴重破壞”。另一次,1625年,特別在1631年,皇帝提封波希米亞(Bhmen)貴族華倫斯坦(Albrecht von Wallenstein,1583—1634)為帝國等級,授予指揮帝國軍隊的絕對權力,並允其自由地處理和平談判事務。這也是對帝國法規的直接“破壞”。不僅如此,1629年,皇帝進而頒布了《歸還詔令》(Restitutionsedikt) ,宣布1552年以後被新教徒(Protestanten)占領的財產、1555年被用作俗務的帝國修道院(Reichskloster)全部回歸原狀。更進一步,在1635年,皇帝通過《布拉格和約》(Prager Frieden)宣布,自己擁有帝國軍隊的最高指揮權,無論供養者是帝國等級還是皇室世襲領地,帝國的所有軍隊都要絕對地服從皇帝的指揮。同時宣布,帝國等級,包括新教等級和天主教等級,都必須放棄結盟權和武裝權。顯然,費迪南德二世的做法對帝國法、帝國體製以及等級自由產生了重大的衝擊。雖然他的動機是恢複和維護帝國秩序,但是遭到帝國等級的強烈反對。皇帝曾一度妥協,剝奪了華倫斯坦的軍事特權,並同意放棄獨立宣戰權。然而,在戰爭形勢下,除了極個別的人以外,大多數帝國等級還是支持皇帝,實際上認可了帝國等級製政體向著帝國專製主義形式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