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著中央集權製發展的道路上,除了奧地利和普魯士以外,另有巴伐利亞、薩克森和漢諾威等三個德意誌中等邦國和若幹小邦國獲得成功。雖然方向相同,但是不同的邦國還是呈現不同的情況。
一、巴伐利亞
作為神聖羅馬帝國的等級邦國,巴伐利亞的實力僅次於奧地利和普魯士,但是,在中等德意誌邦國中它占據首位。自1180年皇帝紅胡子弗裏德裏希一世(FriedrichⅠder Barbarossa,約1122—1190,1152—1190年在位)將巴伐利亞賜給維特爾斯巴赫家族的紅頭發奧托一世(OttoⅠder Rotkopf,約1117—1183,1180—1183年在位)以後,這個家族對之實行統治直到1918年。七百餘年間,巴伐利亞公國的統治區域除了多瑙河南方的三河流域以外,還一度包括勃蘭登堡(1323—1373年)和荷蘭(1342—1432年)。1623年,在三十年戰爭期間,巴伐利亞公國上升為選侯國,並在1648年通過《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得到歐洲國際社會的承認。
巴伐利亞等級邦國的統一以家族權利的統一為前提。1503年,巴伐利亞-慕尼黑公爵阿爾布萊希特四世(AlbrechtⅣ,1447—1508,1505—1508年在位)統一了自1253年以來分裂為四個公國的巴伐利亞,並於1506年頒布《長子繼承法》(Primogeniturgesetz) ,宣布巴伐利亞公國不可分割。根據這份法規,維特爾斯巴赫公爵的長子長孫或比較更近於公爵直係的長者子孫有權繼承公爵職銜,其他公子王孫獲得伯爵頭銜和生活費用。在承認公爵長子繼承權的前提下,公國各等級獲得維持其傳統自由權利的保證,同時保證其對於戰爭與媾和的發言權。以此為開端,巴伐利亞在維特爾斯巴赫家族的統治下沒有再出現分裂。然而,經過宗教改革運動以及三十年戰爭之後,巴伐利亞家族的成員形成兩股勢力,一股,長期地在萊茵河下遊地區,在基督教會中——包括新教會和天主教會——占有重要職位,因而在德國的西北部占有勢力範圍;另一股,長期地與頭頂皇冠的哈布斯堡家族對立和競爭,因而在德國東南部處在弱勢被動狀態。前股勢力促使巴伐利亞的邦君專製道路開始於公爵獲得選帝侯職銜,後股勢力則使邦君專製之路結束於選帝侯獲得皇帝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