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開明專製有兩層基礎,一層是啟蒙運動的觀念,另一層是君主專製的曆史。當然,這兩層基礎都是以社會與經濟的發展變化為基本前提,這一點在上一章已經談到。
如前述,啟蒙運動在德國的主要參與者大多任職於或親近於邦國和帝國的政府官僚機構,並且,懷有啟蒙思想的大學教授也主要是在國立或邦立大學任教。由此,與在英國和在法國相比,在德國,啟蒙運動更多地得到統治當局的支持和讚助,也更直接地並更成功地促使統治階層實行改革。這種改革的過程表現為開明專製措施的實行。
在啟蒙運動中,關於國家統治權力的理論由君權神授論(Gottesgnadentum)轉換為社會契約論(Gesellschaftsvertrag des Staatsrechtes)。君權神授論,主張君主的權力來自神,君權僅僅受上帝律法的製約,任何力量都不能對之進行分割,任何人也不能與君主分享,君主的職責是保護臣民及國家的神授秩序。君權神授論是君主專製的主要理論基礎。社會契約論,主張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君主的權力受君主與臣民相互約定的、法律的、責任和義務的約束,能夠分割或分享君權的力量是由貴族——包括世襲貴族、教會貴族和城市貴族——組成的議員機構,或者是基於人民的代表大會。相應地,君主的職責是維護自然法和人權,或者說,是保障臣民的快樂和幸福。社會契約論是開明專製的主要理論基礎。
在德國,君權基礎在理論上的轉換,部分地在實踐上體現出來。在18世紀中期,隨著普魯士王國的崛起,隨著奧地利帝國與神聖羅馬帝國的分離,啟蒙的或開明的(aufgeklrte)、關於人類進步和合理政府的理想一步一步地與已經形成的君主專製相結合,保障臣民的利益更重於保護臣民的安全,逐漸地成為國家政治的口號。在邦國內實行獨裁統治的專製君主,將啟蒙理論上的人道主義、功利主義乃至自由主義理念,部分地轉換成實際上的政策和措施,從而轉換成開明專製君主(der aufgeklrteabsolutistische Fürst)。在開明專製下,雖然仍然沒有任何政治實體能夠對專製邦君的行為進行有效地製約,但是君主的統治目標已經明確地由強化家族王朝轉化為強國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