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德國通史(全六冊)

第三節 社會結構的漸變 一、社會中的三個等級

等級製度在中世紀的西歐是一個普遍的社會現象,最早提出社會等級理論的是基督教的神學家(Theologe)。6世紀下半葉,處於半遊牧民族社會狀態的日耳曼人完成了向農耕民族的過渡,與當地的羅馬人融合在一起。經曆了因日耳曼人依靠武力進入加速西羅馬帝國覆滅的西歐,處在一個十分動**的曆史時期,尚處於半遊牧社會狀態的日耳曼各部族先後在原來羅馬帝國的境內建立自己的王國,但又因各種原因瞬間即逝,社會呈現出一種“無政府”的狀態,在這種社會狀態中尚能有效組織社會的是基督教教會。基督教的教父們用關於“等級”的教義學說詮釋社會,以強調基督教教會在社會中享有統治和治理社會的世俗權力。被教會史學家稱之為“古代的最後一個、中世紀第一個教皇”的格雷戈爾一世用基督教“服從”和“恭順”的宗教倫理闡述世俗社會的等級,他認為上帝為每個人確定了適合於他的等級,每個人都要有適合自己地位的恭順:奴隸不應該忘記他是他主人的奴仆;主人不應該忽視他們是上帝的奴仆,即使教皇也是“為上帝服務的奴仆”(servus servorus Dei)。基督教用服從的宗教倫理使中世紀的人除法律身份(自由人與非自由人)和政治身份(因封地而獲得的各種權利)以外,又有了社會的等級身份,產生了社會的等級製度,等級製從社會觀念上束縛人們的社會性行為。格雷戈爾一世不否認所有人的本質都是相同的,但是他們在社會中屬於不同的等級,而且是由上帝根據人們所犯的不同程度的罪為他們確定下來的等級。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軌跡,一個人有權利統治另一個人,這是上帝做的安排;即使統治者是惡人,人們也應該服從他,受惡人的統治是因為他們所犯的罪過而應得的懲罰,這是以上帝的名義給予的懲罰。服從等級製,就是服從上帝,因為等級製是上帝的意誌。格雷戈爾一世的這一教義理論是中世紀西歐社會等級製的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