禘祫議
韓退之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宜令百僚議,限五日內奏聞者。”將仕郎、守國子監四門博士臣韓愈謹獻議曰: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肅敬祀事,凡在擬議,不敢自專,聿求厥中,延訪群下。然而禮文繁漫,所執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歲,屢經禘、祫,未合適從。臣生遭聖明,涵泳恩澤,雖賤不及議,而誌切效忠,今輒先舉眾議之非,然後申明其說。
又雖違禮立廟,至於禘、祫也,合食則禘無其所,廢祭則於義不通,此五說者,皆所不可。故臣博采前聞,求其折中。以為殷祖玄王,周祖後稷,太祖之上皆自為帝。又其代數已遠,不複祭之,故太祖得正東向之位,子孫從昭穆之列。禮所稱者,蓋以紀一時之宜,非傳於後代之法也。《傳》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蓋言子為父屈也。景皇帝雖太祖也,其於獻、懿則子孫也。當禘袷之時,獻祖宜居東向之位,景皇帝宜從昭穆之列,祖以孫尊,孫以祖屈,求之神道,豈遠人情?又常祭甚眾,合祭甚寡,則是太祖所屈之祭太少,所伸之祭至多,比於伸孫之尊,廢祖之祭,不亦順乎?事異殷、周,禮從而變,非所失禮也。朱子雲:“所”字疑衍。
臣伏以製禮作樂者,天子之職也。陛下以臣議有可采,粗合天心,斷而行之,是則為禮。如以為猶或可疑,乞召臣對,麵陳得失,庶有發明。謹議。
複仇議
韓退之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複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征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辨。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韓愈議曰:
伏以子複父仇,見於《春秋》,見於《禮記》,又見《周官》,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於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為不許複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複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製有司者也。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複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複仇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複仇,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