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領是指被保護的國家或領土,這個概念在古羅馬就已經出現。在羅馬帝國時代,羅馬人在占領一個城邦或國家以後,雙方通常都簽訂一個表明關係的條約:被占領地區受羅馬帝國的保護,但羅馬不采取吞並措施,而保留其獨立性。近代保護製度也得到國際的承認,是帝國主義擴張的結果。英國對於保護領的理解是:保護那些“不文明,沒有機構”的地區。從法律角度說,被保護國不屬於保護國的領土,保護國也沒有理由幹涉其內部事務,然而在事實上一旦英國宣布對一個國家或一塊領土實行“保護”,英國就成為這個國家或這塊領土的“太上皇”。被保護國不是英國的自治領,被保護地居民也不是英國臣民,被保護國的外交關係控製在保護國手裏。
詹金斯爵士說:“雖然英國的保護地不包括在英國自治領內,但是,它的外交關係卻在英國國王的控製下,所以這個政府不能與外國建立外交聯係,外國也不能與之建立外交關係。”英國上訴法庭法官肯尼迪勳爵也說:“被保護國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除非保護國同意,它不得獨自處理外交聯係。保護領製度將羅馬法中的‘完全擁有’排除在外,盡管這種狀態不完全令人滿意,但對於被保護的國家而言,它被說成是‘領土的宗主權’。對保護國而言,他們保護的是一個外國。保護領的居民,無論土生土長還是移民都不是保護國的公民。”因此,“被保護國變成了一個半主權的國家,因為保護國為了履行國際法規定的責任,為了保護被保護國臣民的需要,有時至少在一個受到限製的範圍內不得不進行一些責任性的幹涉”[59]。因此,盡管從理論上說被保護國保留著獨立的身份,但事實上是受保護國控製與幹涉的。
19世紀70年代起英國和歐洲列強在全世界爭奪“勢力範圍”,打著保護弱小部落的旗號,爭取最大的擴張可能性。通過控製“勢力範圍”的外交權,逐漸掌控其部分或全部司法權,英國最終就把“勢力範圍”變成了保護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