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英帝國史(全八冊)

四、印度殖民地

18世紀70年代,印度2/3的領土在英國直接統治之下,1/3領土由600多個土著王公治理,每一個王公都配有英國印度政府任命的顧問。3億多的印度人不僅分屬不同的地域,而且被種族和宗教所分隔,嚴格的種姓製度又把他們分為不同的社會級別。但印度在英帝國內具有特殊的戰略地位,其重要性體現在兩個方麵:第一,印度是阻止俄國南下的屏障,對於保護帝國在南亞和中東的利益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印度為帝國的防衛提供了大量的軍隊。1878年,印度軍隊第一次被迪斯雷利政府派往馬耳他,開創了殖民地軍隊為帝國服務的先河。此後,印度軍隊在中國、波斯、埃塞俄比亞、新加坡、埃及和東非等地為帝國而戰。索爾茲伯裏勳爵說過:印度是英格蘭在東方的兵營,擁有印度使帝國變成一個軍事大國。[37]除此之外,印度對於帝國而言有無與倫比的經濟貢獻,帝國政府從印度獲取大量財富,如帕森斯所述:“是印度經濟的商業化所導致的經濟機遇將英國吸引到南亞次大陸。”[38]1886年印度的所得稅不僅維持了英印政府的開銷,而且為帝國提供了財政上的幫助。“東印度公司每年付出8%—12%的收入,大約為2000萬英鎊,彌補了英國與中國貿易的逆差。”[39]

在印度民族大起義之前,印度的管理權屬於東印度公司。18世紀前半期,公司的發展達到頂峰,在印度有三個主要的基地:孟買、聖喬治要塞(即馬德拉斯)和威廉要塞(即加爾各答),還有各式各樣的依附地。東印度公司的收入主要來自土地和貿易,到1740年,印度出口到英國的產品有硝石、藍靛染料、糖、辣椒、原絲、白布和棉紗,每年價值100萬英鎊,公司還通過有利可圖的茶和咖啡等商品,將貿易活動延伸到歐洲。

從1774—1785年,東印度公司管理的特點帶有明顯的“東方風格”,公司與土邦王公幾乎沒有任何往來,隻顧自己做生意;印度人仍然按照他們的宗教、法律和習慣生活。[40]1785—1792年間,大總督康沃利斯勳爵(Lord Cornwallis)開始對印度殖民地的管理、稅務以及法律進行改革。在管理方麵,康沃利斯禁止公司官員從事私人貿易,並以高額的薪水補償他們的損失。土地稅是康沃利斯麵對的最大難題。印度是一個完全農業的社會,土地收入是公共財政的主要來源。印度的傳統做法是:農民將收入的2/3交給柴明達爾,留下1/10自己使用,其餘的交給政府。在英國人眼中,柴明達爾就是地主,但實際上,他們僅僅是世襲的收租者和管理者。東印度公司在獲得土地所有權後,也利用柴明達爾征收土地稅,但是稅收量得不到保障。公司嚐試了很多辦法,由於缺乏對印度農村狀況的了解,始終不能解決問題。後來,東印度公司成立了稅收局,由東印度公司工作人員作為稅收專員管理印度的23個收稅區。在司法方麵,主要的措施是提高大總督和行政院成員的司法權威,由他們負責處理刑事案件,並在4個區采取巡回法庭的形式。各區的法庭負責處理民事案件,同時司法服務機構開始出現,為巡回法庭和區法庭提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