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紀初期英國的殖民擴張活動取得了巨大成就,這為未來的英帝國發展道路指明了方向。[3]但是,從總體上說,除了愛爾蘭之外,英國殖民活動的最大特點是私人性和民間性,英國政府對英國的殖民擴張活動基本持放任態度。正如有人所指出的:“英國人為建立第一批美洲殖民地,在生命和金錢方麵都付出了昂貴的代價,英國政府卻沒有付出什麽代價。”[4]從1607年到英國內戰之前,英國政府對殖民地特別是北美殖民地既沒有明晰確定的殖民政策,也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從殖民初期開始,一直到整個內戰時期,英國議會未能通過一項與殖民地直接有關的法律,以至有人埋怨說,英帝國根本不是英國政府策劃的結果。[5]
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是:首先,英國政局的持續動**分散了英國的精力。17世紀初大多數英屬北美殖民地創立時期,正值英國國內政治鬥爭急劇發展時期,此間英王與議會之間的權力鬥爭如火如荼,政局動**不穩。從1604年開始,詹姆士一世的內外政策就不斷受到各方的批評指責,圍繞財政稅收、外交政策及宗教信仰等問題爭論不斷。作為一個“君權神授論”者,詹姆士一世認為君主對他的臣民享有生殺予奪的絕對權力,無論是在國內財政稅收問題上,還是在宗教和外交政策上,都表現出一種專斷和固執,這不僅與英國的憲政傳統相違背,而且為英國新的現實環境所不容。鄉紳勢力的發展、議會力量的增長及清教徒影響的擴大,都對王權形成了巨大的挑戰,所以詹姆士一世“作為一位英國國王,相對而言是失敗的”。[6]到1625年查理一世即位時,英國的分歧急劇擴大,查理一世處事優柔寡斷,聽任白金漢公爵濫用權力,導致國王與議會在賦稅問題上的矛盾進一步發展。1626年查理一世召開第一屆議會,議會就與國王在征稅等問題上發生嚴重衝突,此後就征稅及增加軍費開支等問題始終激烈鬥爭。1628年,議會通過了被稱為“斯圖亞特王朝時期的大憲章”的《權利請願書》(the Petition of Right),明確陳述了包括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征稅等現代立憲政府的一些最基本的原則,試圖對王權進行限製。[7]1629年,查理一世逮捕議會的主要反對派,並將議會拋在一邊,實行了長達11年之久的個人統治,完全破壞了英國長期存在的“王在議會”的憲政傳統。所以,當1640年4月查理一世為籌集對蘇格蘭戰爭的費用再次召開議會時,議會不僅拒不討論征稅問題,而且對國王的統治提出責難。憤怒的國王解散議會,此屆議會僅存在了三個星期。查理一世的專斷做法激化了社會矛盾,加速了革命的到來。1642年內戰爆發,1649年1月查理一世被送上斷頭台。長期的政治鬥爭分散了政府的精力,無論是國王還是議會都無力也無暇關注對外擴張和殖民地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