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對印度統治政策的調整,是第一英帝國解體之後英國政府為拯救帝國所采取的第一個措施。這個調整是通過1784年《印度法》及其補充法案來實現的,通過這些法案,英國將印度的統治權從東印度公司手中轉到英國政府手中,確立了英國政府在印度的統治,開始用所謂的“法律、正義、人道”的原則來統治印度及其他土著人殖民地,並規定對東印度公司職員的貪汙、受賄、詐騙、掠奪等行為進行懲罰。
印度殖民地是東印度公司的殖民地,該公司於1600年按照伊麗莎白女王授予的特許狀建立。公司最初是約章性質,無固定資本,每次航行由公司成員自行出資準備貨船,誰出資誰受益。1612年起公司改為股份公司,有固定資本,後來公司又建立了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開始具備近代商業的組織形式。公司對印度的入侵是從印度西海岸開始的,大致經過兩個階段:第一,在軍事上打破葡萄牙人對印度的海上控製;第二,派遣代表以武力為後盾,用“卑詞厚禮”的辦法從莫臥兒皇帝那裏取得貿易特權。1612年,兩艘東印度公司的船隻打敗了由四艘大型帆船組成的葡萄牙艦隊,這場決定性的勝利使英國得以在阿格拉(Agra)派駐代表,並於1613年在印度西部的蘇特拉設立商館。[1]這是英國人在莫臥兒帝國境內設立的第一個永久性的商館,也是英國和印度之間經常性貿易的開始。[2]不久,公司又在印度東南部的馬德拉斯建立商館。1640年,從印度南部統治者手裏得到了一塊獨立的土地,位於印度東海岸,這是英國在印度得到的第一塊土地,英國人在這裏建立了一個商棧聖喬治堡。到1670年,這裏已經發展成一個城鎮,擁有300名英國人,3000名葡萄牙人。[3]
起初,東印度公司隻是做生意,慢慢地,發展成一個商業、政治、軍事、司法四合一的組織,其特權比荷蘭東印度公司還要多,成了英國侵略印度的工具。光榮革命後國王的特許狀失效,需要議會的法令。1689年議會通過法案,允許能向政府貸款200萬英鎊的個人或團體成立新的東方貿易公司。一批商人答應貸款,成立新的“英國對東印度貿易公司”。議會規定老公司需於三年後解散,但後來新老公司合並,成立“英商東印度貿易聯合公司”(The United Company of Merchants of England Trading to the East Indies),簡稱“聯合東印度公司”。新公司根據1689年特許狀成立,先前由國王授予的各種特權都被保留,後來在印度擴張、征服和統治的就是這個聯合公司。1709年到1711年,公司每年償付9%的分紅。[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