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寫這本書時,分享經濟的主要勞動力的政策問題似乎關注的就是全新的、靈活的就業狀態。他們是雇員,還是獨立承包人或者是別的什麽?因為我研究的是經濟和商業,而不是法律,因此我不會浪費你的時間,讓你與一個外行探討全職工作對Lyft司機和Instacart購物者的適用性在法律上的細微差別(如美國風險投資公司Greylock Partners的風險投資家西蒙·羅斯曼向我指出的,在矽穀,勞動法似乎是新的知識產權法:每個人都是其中一方麵的專家)。相反,在這一節中我所做的是列出,隨著我們向更靈活的分類模型的工作轉移,應該納入政策討論的五個關鍵點,我提議該分類模型應經審議逐漸實施,同時要進行試點,要有安全區域,所以在對當前的框架有任何重大擴展之前,我們要采集更多的數據。
第一,雇員/獨立承包人的問題不是新問題。正如賈斯汀·福克斯(Justin Fox)在《彭博資訊》(Bloomberg View)的文章中援引法官威利·布朗特·拉特利奇(Wiley Blount Rutledge)的觀點:
明確的主雇關係和明確的獨立經營者之間存在著的巨大中間態,引發了許多法律問題。很少有其他法律問題比它有更多應用前景,同時引發更多衝突。
正如福克斯指出的,拉特利奇不是一個在2014年評論Lyft 的地方法官,而是在1944年作為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判決報童的就業性質,這是一個使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與媒體巨頭赫斯特集團(Hearst)對立起來的一個事件。正如美國勞工部長湯姆·佩雷斯(Tom Perez)在2015年12月的阿斯彭研究所研討會上所提到的“便攜式福利”,勞動力的分類不清既不是一個新的挑戰,也不是由按需經濟引起的。因此,勞動力分類是一個曆史上的棘手問題,而不是新的分享經濟企業巨頭發展帶來的新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