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不如股份公司常見,但共享所有權結構已經在美國和歐洲經濟中出現,(截至2009年)超過30, 000個合作社在美國的73, 000個地區開始了運行,它們擁有超過20, 000億美元的資產,年收入超過6, 500億美元。
詹妮爾·奧爾西是早期在分享經濟中呼籲這種結構的一個重要人物,她是全球最大的社會企業組織Ashoka的成員,被認為是分享經濟法律方麵的領頭人。2010年,奧爾西成立了可持續經濟法律中心(Sustainable Economies Law Center,SELC)來研究可以維持各種不同勞動合作社的法律基礎設施和法律專業知識。[85]更廣泛地說,SELC的重點在於對新經濟模型的廣泛創新進行幹預,(其幹預手段)包括從直接對合作社進行法律支持到起草新的法律。她和她的團隊正在建立法律從業者和變革者的社群網絡,他們的目標是建立一個新的法律類別並且培養專業律師,從而直接支持新的分享經濟活動。另一個倡導者切爾西·拉斯特拉姆(Chelsea Rustrum)指出,她的數字合作社101也能夠支持更大的社區發展。[86]
2015年,新學院(The New School)的特裏伯·朔爾茨(Trebor Scholz)和科羅拉多大學的內森·施耐德已經成為呼喚建立“平台合作社”運動的代言人,“平台合作社”是指由供應者自己共同擁有分享經濟平台並通過風險投資以外的機製進行融資。[87]他們的首屆“平台合作化”會議在2015年11月舉行,會議聚集了數百名希望創建下一代組織以實現諾貝爾獎得主埃莉諾·奧斯特拉姆(Elinor Ostrum)提出的“公有管理”願景的熱衷者,還播下了新一輪對在互聯網技術推動下創造代替股份企業所有權結構的新型結構的思考和研究的種子。
麵對這個新出現的樂觀主義,分析為什麽勞動合作社在美國一直很少存在的原因很有指導意義。雖然有一些成功的勞動合作社(例如,Sunkist,加州以前的一個水果交易中心,自1893年以來完全由柑橘種植者擁有),大多數美國的勞動合作社已被證明很難成功且很難持續。但經濟理論表明,當勞動者的貢獻水平差別不大、外部競爭的水平很低,或不需要為了應對技術變化進行頻繁投資時,勞動合作社比股份公司更有效率。這可以解釋為什麽Sunkist這個勞動合作社自19世紀後期以來蓬勃發展,而其他類型的合作社均宣告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