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史大綱:全2冊

二 隋代國計之富足

隋室雖祚短運促,然其國計之富足,每為治史者所豔稱。自漢以來,丁口之蕃息,倉廩府庫之盛,莫如隋。

自晉至隋戶口一覽:

按:當時齊、周戶數合計,已超踰魏孝文遷洛時一百萬,較之江南陳氏所有,踰十二倍。口數踰陳氏幾及十五倍,較西晉太康全國統一時,幾踰一倍。此亦北方政治已上軌道之證。又按:後周禪隋,有戶三五九九六〇四,開皇九年平陳,又收戶五〇〇〇〇〇;至大業二年,前後二十六年,戶增四八〇七九三二。通典謂:「時承周、齊,人依豪室,禁綱隳紊,姦偽尤滋。高熲建輸籍之法,定名輕數,使人知為浮客,被彊家收大半之賦;為編氓,奉公上,蒙輕減之征。先敷其信,後行其令,烝庶懷惠,姦無所容。隋氏資儲,遍於天下,人俗康阜;熲之力焉。」蓋隋政仍沿北魏均田製以來用意,脫私戶,歸公家,而達於完全成功也。

隋製多沿於周,然周時酒有榷,鹽池、鹽井有禁,市有稅,隋初開皇三年。盡罷之,所仰惟賦調,亦復甚輕。

調絹一匹者減為二丈,役丁十二番者減為二十日。九年平陳,給復十年。自餘諸州,並免當年租稅。十年,百姓年五十者,輸庸停役。十二年河北、河東田租三分減一,兵減半,功調全免。

所以府庫充盈者則有數端:

一、周滅齊,隋滅陳,均未經甚大之戰禍,天下寧一,已有年數。

二、自宇文泰、蘇綽以來,北朝君臣大體均能注意吏治。隋承其風而弗替。

帝受禪,楊尚希上表,以為:「今郡國倍多於古,或地無百裏,數縣並置;或戶不滿千,二郡分領;人少官多,十羊九牧。」帝嘉之,遂罷天下諸郡。時剌史多任武將,不稱職,柳彧上表諫,多為罷免。又製刺史不督軍,別置都尉,使軍民分治。又使彧持節巡河北五十二州,奏免長吏臟汚不稱職者二百餘人。開皇三年,長孫平為度支尚書,奏令民間立義倉,自是州裏豐衍。其他長吏,多有吏幹惠政,為當時所稱。如歧州刺史梁彥光、相州刺史樊叔略、新豐令房恭懿等。惟惜隋史遺闕,不能詳載。如劉仁恩、韓則等見張煚、高構諸傳。又如蘇威之責五品不遜,立「餘糧簿」,威好立條章,每歲責民間五品不遜,或答雲:「管內無五品家。」又為「餘糧簿」,欲使有無相贍,時議以為煩迂,罷之。威嘗謂:「江南人有學業者,多不習世務」,此可見當時南、北學風之異也。辛公義、劉曠之聽訟,公義露坐獄中以聽訟,訟者繫獄,則宿聽事,不歸寢閣。曠則稱說義理,曉諭訟者,而不決其是非。王伽之縱囚,伽罷遣防送卒,縱流囚李參等七十餘人,與約期至京,曰:「如致前卻,當為汝受死。」參等皆如期。至唐太宗縱囚,亦承此等風氣而來也。此等儼如在王莽、光武之世。自非社會經學儒術流行既久,不能有此。當時如牛弘、薛道衡、李諤、高熲、李德林、蘇威之徒,皆以學人而通達政術。裴政定律,尤為後所依用。宇文、高氏之世,死刑有五,曰磬、絞、斬、梟、裂;又有門房之誅。隋律死刑斬、絞二者;非謀反大逆無族刑;改鞭曰仗,改杖為笞;定笞、杖、徒、流、死五等。若知隋代學風世化如此,則吏治之漸上軌道,自不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