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政製,沿明代不設宰相,以大學士理國政,以便君主獨裁。乾隆書程頤經筵劄子後,謂:「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亂為己任,至目無其君,此尤大不可。」
命官則沿元代,滿、漢分別,如內閣大學士,滿、漢各二人。協辦大學士,滿、漢各一人。餘倣此。而實權多在滿臣。
且滿洲、蒙古無微員,從六品首領、佐貳以下官,不以授滿洲、蒙古。宗室無外任。外任道以下官不以授宗室。其督、撫、藩、臬由特旨簡放者,不在此例。
君尊臣卑,一切較明代尤遠甚。
明朝儀,臣僚四拜或五拜,清始有三跪九叩首之製。明大臣得侍坐,清則奏對無不跪。明六曹答詔皆稱「卿」,清則率斥為「爾」。而滿、蒙大吏摺奏,鹹自稱「奴才」。又按:清初漢大臣對滿洲親王亦長跪。鶴徵錄:「康熙二十六年正月,諸王大臣議禮,閣臣白事,向諸王長跪移時,李之芳年老踣地。高層雲官給諫,抗章彈奏,遂令會議時大臣見諸王不得引身長跪。」又東華錄:「康熙二十七年,給事中高層雲疏參大學士王熙向康親王傑書等跪語,王俱坐受。」
雍正時別設軍機處,自是內閣權漸輕,軍機處權漸重。然軍機處依然非相職。
軍機處並無特出之首長,亦無權向各部及各督、撫直接發布命令。蓋軍機處仍不過為清王室一禦用機關,不得目之為政府中之最高樞機。
並有所謂「廷寄諭旨」,最高命令以軍機性質行之,更無外廷參預意見之餘地。
清製,凡巡幸上陵、經筵、蠲賑、內臣自侍郎以上。外臣自總兵、知府以上。黜陟,及曉諭中外事,用明發上諭,交內閣,以次交部、科。凡誥誡臣工、指授兵略、查核政事、責問刑罪之不當者等事,用寄信上諭,由軍機大臣麵承後撰擬進呈,出發即封入紙函,用辦理軍機處銀印鈐之,交兵部加封,發驛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