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論語新解

(三)

子華使於齊,冉子為其母請粟。子曰:“與之釜。”請益,曰:

“與之庚。”冉子與之粟五秉。子曰:“赤之適齊也,乘肥馬,衣輕裘。吾聞之也,君子周急不繼富。”原思為之宰,與之粟九百,辭。子曰:“毋!以與爾鄰裏鄉黨乎?”

子華:公西赤字,孔子早年弟子。

使於齊:孔子使之也。

冉子:《論語》有子、曾子、閔子皆稱子,此外冉求亦稱子,此冉子當是冉求。或疑為冉伯牛,今不從。或說:此章乃冉求門人所記,故稱冉子。然此章連記兩事,因記冉子之與粟,而並記原思之辭祿,以形見冉子之失,不應是冉求門人所記。《論語》何以獨於此四人稱子,未能得確解,但當存疑。

為其母請粟:冉求以子華有母為辭,代為之請也。粟米對文,粟有殼,米無殼。若單用粟字,則粟即為米。

釜:六鬥四升為一釜。古量約合今量之半,三鬥二升,僅一人終月之食。蓋孔子以子華家甚富,特因冉求之請而少與之。

請益:冉求更為之請增。

庾:二鬥四升為一庾。謂於一釜外再增一庾,非以庾易釜。或說:一庾十六鬥。然孔子本不欲多與,不應驟加十六鬥,今不從。

五秉:十六斛為一秉,五秉合八十斛。一斛十鬥。

周急不繼富:急,窮迫義。周,補其不足。繼,續其有餘。子華之去,乘肥馬,衣輕裘。雖有母在家,固不待別有給養。故冉求雖再請,孔子終不多與。乃冉求以私意多與之,故孔子直告之如此。

原思:孔子弟子原憲,字思。

為之宰:為孔子家宰,當在孔子為魯司空司寇時。或本以此下為另一章。

與之粟九百:家宰有常祿,原思家貧,孔子與之粟九百,當是九百解。古製大夫家宰,用上士為之,原思所得,蓋略當一上士之祿。以斛合石,一石百二十斤,二解約重一石又半。漢製田一畝收粟一石又半,百畝收百五十石,合二百斛。上士當得四百畝之粟,即八百斛,又加圭田五十畝,共一百解,則為九百斛。略當其時四百五十畝耕田之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