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某一革命的性質時,應以什麽為主要根據呢?我們以為,首要的依據應是它所完成的是什麽性質的任務,而不是看它由什麽階級領導。即使無產階級領導,但完成的是資產階級革命性質的任務,也不能認為是社會主義革命。同樣,即使下級武士領導,但完成的確乎是資產階級革命性質的任務,也不應看作是封建性質的改革。考察維新過程中“革命和改革”的階級實質,有助於認識這次革命的性質。
維新運動大致可分為奪權和改革兩個階段。自1868年1月27日的“鳥羽伏見之戰”起到1869年5月18日粉碎“蝦夷共和國”止,在討幕派領導下,進行了一年半的國內戰爭,奪取了中央政權。新政府在以革命手段奪取政權之後,便著手於一係列資產階級性質的改革。
(1) “奉還版籍”和“廢藩置縣”。1869年7月,新政府使用謀略,使各藩“奉還版籍”,交出土地和人民。1871年7月,以武力為後盾,宣布“廢藩置縣”。不僅一舉奪得地方政權,消滅了封建割據,形成中央集權的國家,而且在事實上廢除了封建領主製,成為維新運動中一次深刻的革命性變革。
(2)改革封建身份製度。從1869年7月廢“大名”“公卿”舊稱起,到1873年發布《征兵令》止,通過一係列法令,剝奪了武士階級的特權,“非人”“穢多”等賤民,也獲得平民稱號,雖然是有保留地,但基本上廢除了封建身份等級製,形式上實現了“四民平等”。
(3)廢止封建俸祿。武士階級的俸祿支付在幾經改革之後,於1876年8月最後改為公債,一次處理完畢。迫使武士階級部分地蛻變為新的剝削階級分子(資本家、寄生地主、剪息票者等),大部分則淪為被剝削階級。武士作為封建統治階級被最後消滅,正是維新後曆次士族叛亂的曆史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