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百年南開日本研究文庫(全十八冊)

社會組織

當時農村中還保留著公社關係的殘餘;農民公有山林、草地,農忙期有進行勞動互助的“結”及兼有宗教信仰的互助性質的“講”等組織。農民以“寄合”(聚合)的形式,商議本村大事,製定村規,選舉村吏,保證全村交納年貢,共同舉行祭神,興辦工程等,違反村規要受“村八分”(全村對他斷交)的懲罰。這樣的農村,又多具有農村自治體的形態,但貧農都不許參加自治組織。

幕藩領主巧妙地利用這種農村共同體,作為封建統治的工具。各村由形式上從自治體選出的“地方三役”[51]管轄。慶長八年(1603),為加強統治農民,保證貢租收入,實行了“十人組”[52]製度。又將若幹村組成鄉組,任大莊屋(鄉長)統治屬村,以若幹鄉組組成郡,設郡奉行。幕府和各藩就是這樣自上而下地統治了全國農民。

幕府為了保障財源和鞏固封建統治基礎,對農民設置重重限製,實行殘酷的超經濟強製。寬永二十年(1643)下令嚴禁土地買賣,犯者判徒刑後流放。以後更禁分田給子孫、禁種經濟作物,禁農民遷徙、轉業,甚至幹涉到農民的衣食住等生活細節。慶安二年(1649),幕府製定了統治農民,旨在榨取其全部剩餘勞動的法令《慶安告示》32條,典型地反映了封建統治階級殘酷掠奪壓迫農民的用心。[53]

城市的工匠和商人統稱為“町人”,按行業住在一定的地域。町(市鎮、街區),和村一樣,近於一種自治體。有房地的可參加町政,租賃房地的則無此資格。全町司法警察權由武士出身的“町奉行”主管,町內的日常行政事務由“町年寄”(長老)、“町名主”(市、鎮董)等有財力的商工業頭目處理。町也實行五人組製度。市民負有種種連坐責任。町人租用地產須交納“地子錢”(租金),經營工商業要交納“運上金”(營業稅)、“冥加金”(牌照稅),負擔比農民的年貢輕,受幹涉也少。手工業者因沒有資金,力量不及商人,大多負有為領主做短工的義務(也有出錢代工的)。幕藩領主為維護封建秩序,嚴格限製商業資本的發展,宣揚“貴穀賤貨”,實行重農輕商政策,多方幹涉町人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