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象莫大乎《乾》《坤》。法皆其法,象皆其象,故曰大也。資始資生而萬物之數皆備,易知簡能而天下之理皆得,是盡天下之象而無以當之。故佃漁耒耜以給養,交易以利用,弧矢門柝以禦害,舟楫服乘以致遠,宮室棺槨以衛生而送死,書契以紀事而載道,民用之所以浹,王道之所以備,而皆不足以當《乾》《坤》。
衣裳之垂,其為生人之用,亦與數者均爾。且其始於毛革,繼以絲枲,冬以溫,夏以清,別嫌疑,厚廉恥,猶其切焉者也。若夫上衣下裳,施以繡,間以繪,采以五,章以十二,配以六冕,綴以韍佩,應乎規矩,中乎準繩,炎非以適,寒非以溫,為之也勞,服之也若贅。乃聖人獨取《乾》《坤》之法象以當之,而以天下之治係之,嗚呼!孰有知其為天地之大經,人禽之大別,治亂之大辨,以建人極而不可毀者乎?
夫法象之於天地,亦非有其功德之切,與於人物者也。懸日月星辰於上,而人有不可法之知;奠海嶽邱原於下,而人有不可效之能。始有所以始,而可觀者非能為美利;生有所以生,而昭著者非能為變蕃。然而文之所著,變之所自察;理之所顯,化之所自宜;無功之功,啟群倫之覺;無用之用,安萬匯之宜。天地不事以其德業詹詹與萬物寡過,而治莫尚焉矣。故水、火、雷、風,不能越其廣大;六子、五十六變,不能亂其崇卑。
大哉法象乎!而生人之事,聖人所以繼天而致治者,孰足以當此乎?天位尊,地位卑,上下定矣;天成象,地成形,文章著矣。上下定,故萬物戢然而不敢幹;文章著,故萬物欣然而樂聽其命。戢然而不敢幹,欣然而樂聽其命,則天地可得而治萬物,人可得而治物,君子可得而治野人,而非此者,則亂。
古之聖人,思有以治天下,而其心殫矣。久而乃得之於法象焉。人之所可受吾治者,惟其敬愛而已矣。怵然不敢幹之心生,則敬興;欣然樂聽其命之心生,則愛興。觸目而天地之法象在焉,莫或不敬也,莫或不愛也。人成位乎中,而君子者野人之耳目也。人成位乎中,則可以效法天地而無慚;君子為野人之耳目,則利用其敬愛法象之心,以作其敬愛而受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