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王安石全集(全六冊)

喪服小記

斬衰,括發以麻,為母括發以麻,免而以布。齊衰,惡笄,帶以終喪。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

為父母、長子稽顙。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庶子王亦如之。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禮,不王不禘。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嫡子同。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巳,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

朋友虞、祔而已。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