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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阿諾德·貝格比把弗雷德麗卡那份可憐兮兮的陳述改寫成一份工整的離婚申請書。

高等司法院

遺囑檢驗、離婚與海事分庭

(離婚庭)

上呈高等法院

1965年4月1日

弗雷德麗卡·瑞佛離婚申請說明:

(1)離婚上訴方、呈請人弗雷德麗卡·瑞佛於1959

年10月19日,與奈傑爾·瑞佛(下文中稱作被告方),於

赫裏福德郡史派森德鎮教區教堂合法結婚。

(2)婚後,本申請書中上訴方與被告人曾共同居住於不同地點,最終在赫裏福德郡朗巴羅布蘭大宅定居。

(3)上訴方與被告方婚後育有一子,利奧·亞曆山大,出生於1960年7月14日。

(4)上訴方為兒子——利奧·亞曆山大——的撫育、照管與教養為量,建議以下安排:利奧·亞曆山大將與上訴方居住於倫敦SE11郵區的哈梅林廣場42號的房舍內,該處由上訴方與阿加莎·蒙德小姐及其女兒莎斯基亞·費莉西蒂·蒙德共同居住。利奧·亞曆山大本年度9月將與莎斯基亞·費莉西蒂·蒙德一同進入倫敦SE11郵區黎巴嫩路威廉·布萊克小學就讀;上訴方計劃此後申請贍養費。

(5)上訴方與被告方婚後,被告方對上訴方實施過虐待行為。

(6)被告方具暴力情緒特征,頻繁對上訴方施以言語糾纏、辱罵、高聲嘶喊、肢體衝撞。

(7)1964年9月28日,被告方肢體攻擊上訴方,造成上訴方頭部、肋骨處、背部多處嚴重挫傷;上訴方進入浴室進行閃避,被告方關閉家中主要電源,對上訴方施以恐嚇,並將上訴方禁錮於浴室內長達幾個小時。

(8)1964年10月4日星期天,被告方於臥室內對上訴方再次進行肢體攻擊,上訴方在驚嚇中逃離家中,藏身於馬廄和馬鞍房。當上訴方離開隱藏處,被告方手持斧頭等待上訴方,並以斧頭對上訴方進行恐嚇。上訴方跑進田地,被告方在其後緊追,以言語羞辱上訴方,並投擲斧頭,造成上訴方髖部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