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福瑞斯特(George Forrest)
城邦的出現
對大多數曆史學家來說,希臘政治生活中最為典型、最獨特的成分就是城邦(polis, the city-state)。很難用一個精確的定義表述城邦這種體製在規模、形態或社會和政治組織方麵的多樣性。粗略地說,城邦是一種由公民(成年男性)、沒有政治權利的公民(婦女和兒童)以及非公民(客籍外邦人和奴隸)組成的共同體。這是一種確定的團體,占據著特定的區域,人們在特定或確定的政治體製下生活,不受外部威權的擺布,足以使其成員感到他們是獨立自主的。城邦的大部分土地有可能無人居住,間或有農舍、村莊甚至小鎮。但它必須有一個中心地點——宗教、政治、行政管理中心,圍繞這個中心點逐漸發展成一座城市(斯巴達是個顯著例外)。一般城邦通常築有防禦工事,總有一個市場(agora),一處召開公民大會的場所(通常就是市場本身),一處司法與政府機關、行政和協商之地;早期政府的類型是君主製或貴族製,後期通常是寡頭製或民主製。
自然條件幾乎是城邦的根本基礎。但還有更為重要的基礎,這就是共同體的意識。“隻要艦隊還在,我們雅典人就擁有自己的城市。”狄米斯托克利(Themistocles)在薩拉米斯如是說。獨立觀念也是重要的基礎。有些城邦可能非自願地同意向更強大的勢力繳納貢金,或自願加入某個聯盟甚至聯邦,如特薩利聯盟(Thessalian federation)和波奧提亞聯盟(Boeotian federation),但在聯盟之中仍存在著“自治”。古代理論家認為,這種製度的最佳狀態是既不要太大,也不要太小;既不要太自給自足,也不要過於依賴外部;既不要太過寡頭,也不要太過民主。毫無疑問,在古風時代和古典時代,大多數曆史學家都能正確地將城邦看作是政治組織的特定形式。也毋庸置疑,不少城邦在某種程度上接近了理想狀態。但最近的研究注意到另外兩種因素,它們在較早時期以某種方式影響到城邦的起源,在有些時候還對城邦的發展持續產生了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