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FBI犯罪現場調查

第四節 現場取證與其他取證

完成了一係列的案發現場的調查取證後,案件就開始轉入到如何偵破此案,抓獲犯罪嫌疑人了。在這一過程中還是需要探案人員進行細心偵查、耐心取證的。

一、縱火案的偵查途徑。

首先,從調查因果關係入手,摸清作案人的作案動機,尋找犯罪嫌疑人。作案人的犯罪動機不同,目標當然也就不同。查清楚作案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係,可以推斷作案動機,以此為突破口鎖定嫌犯。

其次,從查證作案時空入手,將調查取證所規劃出的犯罪嫌疑人依次排除。將那些沒有作案時間、作案動機的嫌犯排除,將偵查範圍縮到最小。

再次,從調查有無犯罪行為人應具備的條件入手,縱火案件和爆炸案件有些相似之處,都是需要具備一定的作案條件,包括:時間、裝置、工具等。如果沒有這些前提條件,那麽也就基本沒有作案的可能。所以,這種方法也可以縮小偵查範圍。

最後,從調查發案前後的可疑跡象入手,尋找犯罪嫌疑人。事出有因,案件在發生之前,有可能會有很多可疑的跡象,包括嫌疑人已經流出作案的想法,作案地點附近出現了異常等。這些可疑跡象對尋找嫌疑人,偵破案件也具有巨大的作用。

二、縱火案件的取證措施。

由於縱火案件的案發現場破壞嚴重,現場取證十分困難,案件偵破難度較大,僅憑在案發現場找到的證據還不足以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還需要偵查人員在案發現場外實施一些其他的取證措施。

(一)調查訪問,獲取證人證言。證人的證言可謂是庭審的法寶,倘若有知情者目睹了整個案件發展的始末,並且願意出庭作證,那麽將對案件的發展產生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監控重點對象,獲取證據。有些犯罪嫌疑人已經被警方確定為此次案件的始作俑者,但是由於縱火案件常常出現證據不足的狀況,所以,這些嫌疑人並不能被抓捕入獄。那麽,對於這些重點嫌疑犯的監控就顯得極為重要。要在掌握一定線索的基礎上極力求證,最終化為可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