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市場經濟的一種產物,而且公司之間的經濟往來絕大多數是依托於合同形式進行的。所以,對於任何一家公司來說,合同管理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
所謂“合同管理”,是對合同依法進行訂立、變更、轉讓、履行終止及審查監督、控製等一係列行為的總稱。合同管理實際上屬於一項綜合性的工作,與公司的各個方麵都有所牽扯,能不能進行有效管理,將合同關把好,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公司經營管理的成敗。
2004年,甲公司對政府貸款加以利用,通過乙公司分批次從賣方丙公司引入價值300萬美元的化工設備。在合同協商的過程中,甲公司考慮到要對配套設備資金與建設情況加以協調,於是在合同裝運條款中加入了這樣一句:“賣方在裝運之前要通知買方,並且得到買方的同意之後才能夠裝運。”對於這一點,賣方丙公司表示能夠接受,並且按照約定的日期簽訂了合同。
沒多久,賣方丙公司以合同為依據開始備貨。在第一批貨中,丙公司自己生產的產品占60%,外購貨占40%。備貨完畢之後,丙公司通知作為中間商的乙公司將要裝運。然而,甲公司得知賣方的發貨後表示拒絕,給出的理由是:配套資金尚未到位,附屬設施也沒有辦法工作。後來經過反複協商,丙公司同意每年支出3萬美元作為倉儲費,甲公司這才接收了第一批貨。鑒於當時化工市場臨時出現了一些特殊情況,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甲公司對後幾批設備予以拒絕。雙方經過多次協商,最後終於和平地解除了合同。
這是一個十分典型的對合同條款加以利用,從而規避風險的案例。倘若甲公司沒有在合同中添加“賣方在裝運之前要通知買方,並且得到買方的同意之後才能夠裝運”這句話,那麽對於丙公司的發貨,甲公司就沒有了拒絕的理由,無疑給自己帶來非常大的風險與倉儲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