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葉條件,不但不必豫行講求也,亦有無從豫行講求者。陽明曰:“良知之於節目事變,猶規矩尺度之於方圓長短也。節目事變之不可豫定,猶方圓長短之不可勝窮也。舜之不告而取,豈舜之前,已有不告而取者,為之準則邪?抑亦求諸一念之良知,權輕重之宜,不得已而為此邪?武之不葬而興師,豈武之前,已有不葬而興師者,為之準則邪?抑亦求諸一念之良知,權輕重之宜不得已而為此邪?後之人不務致其良知,以精察義理於此心感應酬酢之間,顧欲懸空討論此等變常之事,執之以為製事之本,其亦遠矣。”懸空討論變常之事愈詳,則致其良知之功愈荒。致其良知之功愈荒,則感應酬酢之間,愈不能精察義理。以此而求措施之悉當,是卻行而求及前人也。故曰:“在物為理,處物為義,在性為善,因所指而異其名,其實皆吾之心也。吾心之處事物,純乎天理,而無人欲之雜,謂之善。非在事物上有定則可求也。”(又曰:“良知自然的條理,便謂之義;順這個條理,便謂之禮。知這個條理,便謂之智。終始這個條理,便謂之信。”)
學所以求是也。以良知為準則,以其知是知非也。今有二人於此,各準其良知,以斷一事之是非,不能同也。而況於多人乎?抑且不必異人,即吾一人之身,昨非今是之事,亦不少也。良知之知是知非,果足恃乎?陽明曰:“凡處得有善有未善,及有困頓失次之患,皆是牽於毀譽得喪,不能實致其良知耳。實致其良知,然後知平日所謂善者,未必得善。”或謂心所安處是良知。陽明曰:“固然。但要省察,恐有非所安而安者。”又謂“人或意見不同,還是良知有纖翳潛伏”。此說與伊川“公則一,私則萬殊。人心不同如麵,隻是私心”之說,若合符節。蓋良知雖能知是知非,然恒人之良知,為私欲蒙蔽已久,非大加省察,固未易灼見是非之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