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所見,在所有的宗教中,認為信徒自殺是一種罪惡的隻有一神教,即猶太人的宗教,而且,遍翻新舊約全書,也不曾發現對自殺的行為有任何禁忌,或者予以責難,這是很令人驚訝的。所以,傳教士禁止自殺的根據,隻不過是以他們自身的哲學做基礎而已,然而,這個根基是非常脆弱的,隻好再以他們的嫌惡感、謾罵來填補。因此,我們耳邊常響起什麽:自殺是最大的卑怯啦、精神失常的人才會自殺啦,或者自殺是罪惡的行為啦等等愚劣而且全無意義的話。
實際上這是再明顯不過的事情,世界上還有什麽能比自己對生命具有更確實的權利?談到這裏,讓我聯想起那冥頑不靈的英吉利人,他們對自殺者的處置法子更絕,除了沒收遺產外,並規定一種極無名譽的埋葬法。所以,法官對自殺者幾乎都是以“瘋狂”兩個字來判決。若想對自殺做判定,應先訴之於道德的感情,當你知悉某熟悉的人犯了罪,如殺人、欺詐、盜竊等,和知悉某熟人自殺時,你的感觸有何不同?
相信前者可能會引起激烈的憤慨和極度的不快,或者引起懲罰和複仇的要求;而後者卻會喚起悲哀和同情,不但不認為自殺是罪惡的行為,還往往歎賞自殺者的勇氣呢!那些自殺者總有幾個親戚朋友吧!這些人會以對待犯罪者的嫌惡之感來看自殺者嗎?我相信不會的。
據我的意見來看,可確定是這樣的:僧侶們無法出示《聖經》典據,也沒有任何堅固的哲學論據,隻是以他們特殊的身份,或在神壇之上,或在著述中,對我們所敬愛的一種行為,加上罪惡的烙印,甚至拒絕正當的葬禮,若有人加以質疑或要求,就以空洞的理論來自圓其說,或以斥罵來代替。刑法雖禁止自殺,但那不成為宗教上有力的理由,而且這個禁止也非常可笑,試想,連死都不怕的人,他還會懼怕其他的懲罰嗎?罰自殺之未遂,隻不過是處罰他自殺方法的笨拙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