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院議員之資格
一八九〇年十一月,天皇召集議會。其議會有二院,曰貴族院,曰下院。貴族院議員,凡有五種:(一)成年以上之皇子。(二)二十五歲以上世襲之公侯。(三)伯子男之代表,其數約當封爵五分之一;凡年逾二十五歲者,享有選舉及被選之權。(四)勳勞大員及富於政治經驗之大臣,為天皇任命者。(五)府縣納直接稅最多者,凡十五人選出一人:其當選者,天皇命為議員。屬於(一)(二)(四)者,在職終身,其屬於(三)(五)者,每七年一改選。下院議員,由選舉人公選。凡日本國籍之男子,年齡二十五歲以上,納直接稅十五元,居於選舉區滿一年者,有選舉權;三十歲以上,納直接稅十五元以上,居於選舉區內逾一年者,享有被選權。當時人民四千餘萬;有選舉權者,四十六萬,略過總人口百分之一。其被選為議員者三百人,多屬醉心歐化動於感情之華族地主之子,昔嚐謀組政黨與政府為敵者,政府惡之,嚐禁其活動,黨人大憤。當一八九〇年七月一日,舉行選舉,分散之小黨,先團結連合,號曰立憲自由黨。獨大隈黨徒,自成一黨,仍其名曰改進黨。二黨在下院者,共得一百七十餘人,占議席之多數;黨人因互相提攜,以求報複。
第一次議會之召集及解散
十一月議會召集,天皇親與開會式禮,致辭曰:“朕即位以來,二十餘年,內治修定。……幸締約諸國之邦交,日益親近。但海陸軍備,為保障和平之故,不得不略事擴充。明年預算及各種法案,朕命國務大臣,提出國會。深望卿等,公平慎重,審議協讚,得使後人取法焉。”政府之預算案,既提交於議會;黨人以報複之故,倡言休養民力,節省政費,減去預算一千餘萬。總理大臣山縣有朋,出席解釋,希望通過原案;黨人仍逞其才辯,嚴辭質問。內閣無奈,自行讓步,許以明年整理政務,節減經費;下院酌減數百萬元,始得通過。會期終了,山縣辭職,天皇命鬆方正義代之。鬆方初為屬吏,精明果毅,善於理財。會俄太子來遊,日人患神經病者,於途中擊之,重傷,僅得免死;一時日俄邦交,驟形嚴重。政府賴調停謝罪,始得無事,遂頒嚴厲之治安條例;議員請其取消,不可。俄而地震,損失甚巨;鬆方亟於救民,支出災款數百萬元。議員謂距召集議會之期已近,竟不待其通過,支出庫金,大憤。適立憲自由黨,恢複前稱曰自由黨,舉板垣退助為總裁。板垣與大隈相見,開民黨懇親大會,共謀藩閥政府。政府自山縣辭職後,其所承諾節費之前言,未盡履行,下院益憤。一八九一年十一月召集議會,政府之重要提案,概遭否決。內閣因議決解散下院,由天皇下解散之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