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藤博文之編纂憲法
自一八八一年,天皇下豫備立憲之詔,明年,遂使伊藤博文考察歐美憲法。伊藤因遊曆歐洲諸國,較其憲法之異同,求其運用之方法,究其政治學者之論說。顧當是時,德自普法戰後,工業發達,國勢興隆;其憲法雖由各邦批準,實出於俾斯麥一人之手,故能與德皇以任免閣員之大權。伊藤素仰俾斯麥之剛毅有為,居德最久,因深識其統馭國會之術。又明年,歸國,朝廷任為製度局總裁兼宮內卿。伊藤以製定憲法自任,首去華族之名,改稱公侯伯子男,以為組織貴族院之基;又廢太政官,設立內閣,天皇即任以為總理大臣。一八八八年,伊藤複遊歐美,歸而為樞密院長,草纂憲法,與樞密院一一議之;天皇親臨,略加修改。一八八九年,憲法告成。天皇乃大會群臣,宣讀其賜與人民之憲法,設宴慶祝,各國公使在焉;又赦政治犯,恢複其自由。是日也,人民歡忭,提燈相慶,實為日本有史以來惟一之大典。憲法共七章,凡七十六節,試舉其重要者述之。
憲法
第一章 天皇之大權
憲法第一章,凡十七條,載明天皇之大權。
(一)任免大權。日本官吏,上自中央大臣,下及地方郡長,名為天皇任委,實總理及各部大臣主之。其受任命者,得隨時免職;故官吏服從政府之命令,不敢少違,而為中央集權之政府。
(二)海陸軍權。海陸軍隊,皆歸天皇統率;其編製兵額,屬於天皇之大權,議會不得過問。
(三)對於議會之大權。天皇召集議會,無論何時,得令其停會閉會,或解散下院。議會議決之法案,必俟天皇裁可,始為法律;其否決者,不能有效。議會立法之權,實與天皇共之。如遇緊急之時,國會業已休會,天皇得發敕令,其效力與法律相等;於法律範圍之內,行政長官得發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