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金嶽霖哲學三書

B.所要理解的對象

1.對象中底理。知識論以知識為對象,或以知識底理為對象。理字在這裏有兩不同的用法,一是對象的理,一是內容的理。說我們要理解知識,要得到通而且真的思想圖案或結構中的理是內容的理。知識底理是對象的理。我們可以用共相和概念底分別來表示這兩不同的理底分別。就某一種的內外說共相是在外的,概念是在內的。假如我們以對象的理為共相底關聯,我們也就是以內容的理為概念所有的相應的關聯。這裏所談的知識底理是對象的理,是獨立於我們底理。獨立兩字非常之重要;一思想結構或圖案給我們的真正感要靠對象的理底獨立。可是,關於這一點我們在現在不多所討論。知識論不是記載特殊事實底學問,也不是人類底知識史;它是要普遍地理解知識底學問,它底對象當然是知識底理。對象的理既是共相底關聯,知識底理當然就是知識所牽扯到的種種共相底關聯。知識論須要是普遍的,我們也不必多所討論。可是,它既得普遍我們就得讓它老老實實的的確確地普遍,我們不能把它視為人類底知識論而已。顯而易見假如狗類能知,我們要求我們能夠知道它之所知,或反過來說,它也知道人類之所知。

2.對象中的事。理決不會隻是空的,它決不會毫無寄托或毫無憑借的。理總是寓於事的。知識論底對象雖是知識中的理,所從取材或所從以為研究的還是知識底事。我們把事體,事實,情形,現象,總起來稱它為事。事總是特殊的,它總是占特殊時間特殊空間的。知識論既是以知識底理為對象底學問,當然也逃不了知識中的事。教育不隻是追求或傳達知識,但是就追求與傳達知識著想,這一方麵的事都是知識底事。父母教小孩是知識底事。也許在這些事中,習慣與記憶成分特別地大,學者研究學問也是知識底事,也許在這些事中,觀察試驗,抽象,思考,推論成分特別地多。知道本身,就其在某時某地開始說——例如張三在某時某地才知道地球是圓的——也是事。這樣的事是知識這一對象中最基本的事。在常識底層次上,它也是簡單的事。假如我們問張三他知道不知道地球是圓的,無論他底答語是知道或者不知道,我們都已經滿足了。在常識這一層次上我們也許會追求這件事底曆史,問張三“怎樣知道”。這個“怎樣知道”和知識論不相幹,它不是知識論所要討論的怎樣知道。知識論底興趣不在張三底知識底曆史而在知識底普遍的理。本條所要表示的是知識論要在事中去求理。求理不能忽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