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弁言。這裏對象兩字也許發生誤會,我們要借機會稍微說幾句解釋底話。所謂對象我們不必提及,第一章已經討論。問題在對象底所指。前一段所談的對象是知識論底對象是知識,知識底理就是對象上的理,知識中的事就是對象中的事。所謂對象上的實在感就是知識這一對象底理和事給我們底實在感。“對象”是相對的,知識論有對象,知識有對象官覺也有對象;它們雖都有對象,然而它們底對象不是一件事。這些對象當然有連帶的關係,它們給我們的實在感,也有連帶關係;後一層的關係是我們所特別要討論的,可是我們要特別注意知識論底對象不是知識底對象或官覺底對象。上段所說的被知的其實就是知識或知覺底對象。被知的當然也有內容,但我們在這裏所注重的不是內容隻是對象。有時我們也許會說知識或知覺底對象,果然如此,我們所說的是被知中的對象不是知識論底對象。本段底題目是知識這一對象中的三成分給我們底實在感。
2.對知識者的實在感。對知識者底實在感不必比對被知底實在感來得大,其所以我們通常認知識者底實在感大者,因為知識論家大都以他所論的知識者或知覺者自居。知識者底實在感可以有三重:一重是以知識或知覺者為我,一重是以知識者或知覺者為人類而不限製到我,一重是單就知識者或知覺者立論而已。頭一重的知識或知覺者底實在感來得特別地大。在以自我為中心底立場上,我們很容易以知識或知覺者底地位自居。這樣一來,知識或知覺者底實在感就成為自我對自我底實在感。這實在感當然非常之大。可是,自我底立場既不必一定接受,這特別的實在感也不必得到。在以人類為中心底立場上,我們很容易以人類為惟一的知識或知覺者;這樣的知識或知覺者底實在感也相當的大。但是,這也不是我們所必須接受的立場,這實在感也不是我們所不能避免的。知識論既是普遍的知識論,我們隻能單就知識或知覺者立論。單就知識或知覺者立論,它也有實在感。它包含人類當然有人類給我們的實在感,它雖然有人類給我們的實在感,然而它底實在感不限製到人類底;它給我們的實在感或許因此衝淡,可是決不至於因此取消。同時它雖然有實在感,然而它給我們的實在感不至於比被知的所給我們的實在感來得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