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滿足以上A,B,C三段底條件。理論上的真正感當然要靠被知的底實在感。如果我們對於被知的得不到實在感,對於知識也沒有實在感。知識是知識論底對象。如果我們對於一知識論底對象沒有實在感,對於該知識論也得不到真正感;我們或者會感覺到它文不對題,理不對事,或者會感覺到它是一空的演繹係統似的思想圖案。知識論決不能有這樣的毛病。既然如此,為求理論上的真正感起見,我們不能不在理論上承認以上A,B,C所討論的條件。我們已經表示以唯主方式為出發方式的知識論不能滿足這三個條件。可是唯主方式不一定不承認這三個條件;有些持唯主學說的人要滿足這三個條件;他們雖然要滿足這三個條件,然而他們仍然得不到這三個條件。他們這種承認法是間接的。間接地承認這三個條件就是想從別的思想建立或推論出這三個條件來。本書認為這是辦不到的。要滿足這三個條件,就得直接地承認,就得以前提方式去承認。這一點非常之重要。習慣於邏輯的人們會感覺到純理論是一空的架子,要利用這架子在結論上推出甚麽思想來,就得把該思想在前提上安插進去。不以前提方式去承認這三個條件,被知的底實在感仍然得不到。要在理論上得到真正感,我們不能不以前提方式去承認A,B,C三段之所提出的條件。理論上的真正感也有不同的成分,而滿足這三個條件是真正感所需要的成分之一。但是除此之外,還有別的成分。
2.理論公而不私。理論要是公的才能給我們以真正感。關於這一要求和以下兩要求有好幾點我們要特別注意。頭一點,我們要注意我們這裏所說的不是單獨的命題底真假而是整套的理論底公和私。雖然如此,整套的理論底真正感和單獨的命題底真有差不多完全一樣的情形。前此已經說過所謂真總是公的;這裏所說的真正感也要公而不私。第二點,我們要注意這所說的公是第一章所說的非唯主的公,不是該章所說的唯主的公。唯主的公不能滿足本書對於理論的要求。關於這一點第一章已經有所討論,我們不必再提。第三點,我們要注意理論底公不是心思意誌底公。所謂公雖是非唯主的公,然而也許會有人把這樣的公引用到心思意誌上去。心思意誌底公可以用投票方式表示,理論底公不能用投票方式表示。我們不能因百分之九十或百分之百的人們“讚成”一理論就說該理論是公的。除非所謂“讚成”不僅表示同樣的意誌或意見而已。第四點,公既是非唯主的公,理論底公也是理論底客觀,而所謂客觀也是第一章所說的非唯主的客觀。這樣的公或這樣的客觀才有硬性。理論也是有硬性的,有硬性的理論也給我們以無可奈何的感覺。理論底硬性和被知的底硬性不同。被知的底硬性隻是適合如此如彼而已,理論底硬性還有不得不如此或不得不如彼的情形夾雜在裏麵,因為它兼有邏輯或形式底硬性。被知的底實在感靠被知的底硬性,理論的真正感也靠理論底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