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體與部分底關係並不那麽顯而易見。全體與部分底關係本來是非常之麻煩的問題。有些也許是我們所謂顯而易見的思想,其實並不見得顯而易見。即以全體大於任何部分一說,大多數的人也許認為是顯而易見的。對於大多數的全體,全體的確大於它底任何部分。可是,如果我們想到無量的全體,則此全體不大於它底部分。全體等於它底所有的部分,有些人也以為這是顯而易見的。這也不見得,有些全體大於所有的部分底總數。地上擺一堆柴,其全體也許等於那一堆柴底總數,一個國家也許大於土地人民之和。我們在本段不泛論全體與部分,這一類的問題都得撇開。
2.全體總是可以分析成部分的。如果我們把全體與部分相提並論,則所謂全體即令是我們不能分開剖析的全體,總是能夠分析成部分的全體。這就是說全體總是一關係事實或一關係集合。關係當然不止於一種,數目也很多,其中也不見得有主要的關係,但是因為所牽扯的問題差不多,我們可以讓關係簡單化,以XRY為例表示全體。在此集合中,X是部分,Y是部分,它們都是關係者的部分,R也是部分,它是關係部分。此集合本身為一全體。假如我們以XRY為第n層次,則第n-l底層次上,X和Y也許都是關係集合,雖然在第n層次上它們都是關係者,而在第n+1層次上 XRY是另一關係集合底關係者,雖然在第n層次上它是關係集合。我們在這裏不討論層次問題。
3.改變任何部分同時也改變全體。對於(2)條所說的情形,我們的確可以看出以下的情形,改變X,則XRY改變,改變Y則 XRY亦改變,改變R,則XRY更是改變。我們現在可以暫且不管改變X,Y,R究竟有何意思,我們可以這樣說,如果X成為Xl或X2或X3,……等等,X就改變了,而在此改變底情形之下,XRY也就成為X1RY或X2RY或X3RY……這就是說XRY也改變了。Y與R底情形同樣。內在關係論是說所有關係都是內在的,並且內在關係改變其關係者。假如我們承認部分與全體有關係,那麽這種部分與全體底關係都是內在的。我們會想到XRY這一全體,或這一關係集合,它不是YRX,不是RXY,不是XYR,也不是X1RY,X2RY,X3RY,……也不是XRY1,XRY2,XRY3……也不是XR1Y,XR2Y,XR3Y……等等。假如我們以改變關係者為內在關係底充分條件,那麽任何部分與全體底關係都是內在關係,因為改變部分,我們總可以說全體不是那原來的全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