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性質相同的兩個體,無關係相同的兩個體。任何個體有關係,任何個體也有性質,一個體之為該個體決於該個體與任何其它個體底關係而不決於該個體底性質。這句話也許隻是常識中的話,但是這是一句非常之重要的話。我們可以用另外方法表示。從殊相說,沒有兩個相同的個體,但是從共相說可以有兩個相同的個體。可是,即令從共相說我們也得分別關係與性質。從性質共相說,我們可以有兩個性質完全相同的個體,而從關係共相說沒有或不能有兩個關係完全相同的個體。這實在就是以上那句話底意思。兩個體既可以有完全相同的性質,則一個體之為該個體決於關係而不決於性質。在現在這樣工藝發達的時代,我們可以想像到工廠出產品可以達到差不多性質完全相同的程度,例如本年度底某種福特汽車。在性質上我們也許無法分別這種汽車之中的這個與那個,然而它們仍為這個或那個,它們底關係不一樣,一個也許擺在樹下,另一個也許擺在屋子裏。
2.性質和關係底不同。我們以上那句常識的話非常之重要,因為承認這句話也就同時承認有以後所談的外在關係。承認這句話也就是承認關係與性質不同,至少我們已經表示關係不同的個體不一定是性質不同的。上段曾提出變更。一個體是不是關係有了變更該個體就算變了,還是要性質有了變更,該個體才算變了呢?上段也曾談到影響。一個體是不是因關係有了變更,它就受了影響,還是要性質有了變更該個體才算受了影響。我們底興趣至少在這裏不集中在答案上。我們知道這問題底答案要靠我們底用字法。我們現在隻注意關係不同和性質不同不一樣。以下幾條要更進一步地表示關係與性質不一樣,雖然我們現在並不預備作關係與性質底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