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從長討論蘊涵關係。推論底根據是蘊涵。一部分的推論底根據是相等或相同,然相等或相同,也可以說是隱含蘊涵關係。蘊涵有種類。本書底作者在清華學報發表的那篇外在關係論裏曾引用了不同的蘊涵關係作不同的推論底根據。現在似乎用不著提及不同的推論與蘊涵,因為我們現在力求簡單。因為力求簡單我們不能不把一些微細的分別抹殺下去。在這裏我們隻引用普通所謂真值蘊涵已經夠了。我們可以用XR符號表示在XRY關係事實中的X個體,而X符號表示未在XRY關係事實中的X個體。由X到XR代表X個體改變了它底關係,這說法也許不妥,也許我們說在XRY關係事實中的X個體,即XR1,代表改變了關係的X個體。我們底問題是如果XRY,就怎樣呢?我們有甚麽推論呢?
2.改變一個體底關係,在關係上該個體和從前的確不一樣。我們可以用“≡”代表關係一樣或相同,以“=”代表性質相同或相等。第一點我們得承認如果一個體改變它底關係,無論關係是如何的關係,它與原來的個體或未改變它底關係之前的個體在關係上不是一樣的,這可以說是一邏輯命題。這實隻是說如果一個體改變了它底關係,它就改變了它底關係。這既然是邏輯命題,當然是一句極普遍而又沒有例外的話。如果所謂影響隻是關係的不同,則X個體在XRY關係事實中,受了R底影響與不在XRY關係事實中的X個體不同了。我們用以下符號表示。
XRY·和XR X( 即關係不等或不同) (一)
3.關係改變性質不必改變。我們不能說如果一個體改變它底關係,無論關係是如何的關係,它與原來的個體或未改變它底關係之前的個體,在性質上不是一樣的。這就是說如果一個體改變了它底關係,它底性質不必改變。“如果一個體改變了它底關係,它底性質也改變了”是一假的命題。草帽原來在**,現在我把它擺在椅子上,這張桌子與草帽底關係改變了,然而桌子沒有性質上的改變。我們可以用符號表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