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別的方麵習慣無一定的影響。習慣雖是收容或應付所與底工具,然而在別的方麵沒有一定的影響。所習慣的所與也許會減少該所與對於官覺者的激刺,也許會把原來討厭的激刺變成愉快的感覺,也許把原來愉快的感覺變成討厭的激刺。住在鐵道旁邊的人起初也許討厭火車聲音,後來習慣了,也許慢慢地喜歡那聲音,也許非有那聲音,還睡不著覺。反過來,有些音樂調子初聽時非常之愉快,可是,日複一日地繼續聽下去,也許慢慢地產生厭惡的反感。我們可以多舉一些例子,但是以上已經表示習慣底影響不一。
2.注重影響到收容與應付的習慣。以上不是從收容與應付方麵著想。從收容與應付著想,我們所注重的是有所與為激刺而有應付上的行動為反應的習慣,因此我們也特別注重符號成分與類型成分。官能之所得我們不必認為是激刺,它也不必是激刺,它可以是東風過馬耳,一去不返。官覺者對於它不必有行為上的反應。可是,有些所與是能引起官覺者在行為上發生反應的,對於這些,隻要所與重複,反應就容易照舊。重複底次數不必多習慣仍可以形成;習慣形成之後,我們可以說,如果某官覺者遇到某某所與,他就有某某反應。在這情形之下,無論是對於該官覺者本身,或是對於別的官覺者,某某所與是激刺,而某某行動是反應,這一方麵表示對於所與有所收容,而另一方麵,從行動著想對於所與有所應付。
3.特別注重符號和類型成分。我們特別注重符號成分與類型成分。在(2)條所說的情形之下,某某所與和某某行動都是符號。就官能之所得說,所與是特殊的,無法重複,假如行動上的反應是針對於一特殊的所與而發生的,則對於第二次或第三次底特殊的所與,不會有某某行動上的反應。其所以能有某某行動上的反應者,實在是以所與為符號。就反應說,情形同樣。每一次的反應就其發生的時地而言也是特殊的,也是一去不複返的,假如所與是針對於一特殊的行動底激刺,則對於第二或第三次的特殊的行動,所與也不必是它們底激刺了。其所以能說所與是激刺者,也就是因為行動也成為符號。符號總是類型的,上麵從特殊的所與或特殊的行動立論表示它們僅是特殊不能成為習慣,也就是表示它們非同時為類型的不可。符號成分和類型成分是分不開的。是符號總是類型,非類型總不是符號。上麵的討論表示是激刺的不是某一特殊的所與,而是那樣或某樣的所與,是反應的也不是某一特殊的行動,而是某樣的行動,而某樣的所與或行動是具某類型的所與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