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語言去表示主觀的呈現底看法。本段底問題在討論客觀的所與時已提出過,但是因為它在此處重要,我們重行提出討論。有些人喜歡把官覺底呈現視為主觀的,把語言視為客觀的,維也納學派的人似乎有此主張。本書認為這辦法不行。本段要重行表示這辦法根本是有衝突的。本節雖隻把語言視為收容與應付所與的工具,然而仍要保障這工具底靠得住。假如我們接受此流行的看法,語言本身靠不住,所以他不能成為收容與應付底工具了,此所以在這裏重行提出此問題。
2.語言文字也是官覺底所與。我們先從字著想,以“中”字為例吧!(一)它是符號,這的確重要。(二)它是一圖案,(我們暫以寫出來的“中”字為例)。(三)它是視覺上的呈現或所與。我們可以想見從某一立場說頭一點重要,也可以想見從另一立場說第二點重要。可是從官覺說第三點重要。主張官覺底呈現或所與為主觀而以語言為客觀的,似乎忘記了第三點底重要,而特別的注重第一點。也許從語言學著想,我們要特別地注重符號成分或圖案成分,但在官覺上我們注重語言底交通性,我們不能不注重第三點。假如官覺底“所與”為主觀,則我們對於“中”這一所與沒有客觀的共同的所與。我們現在隻就“中”在我們底視官底呈現說,我們要求它是客觀的共同的。
3.字之為字要靠我們承認有客觀的所與。假如官覺所與都是主觀的,則甲乙丙三官覺者對於“中”當然沒有客觀的所與。這就是說甲所見的不但是而且隻是“中甲”,乙所見的不但是而且隻是“中乙”,丙所見的不但是而且隻是“中丙”。這就是說,甲乙丙之間沒有客觀的共同的“中”所與。既然如此,他們也沒有共同的“中”圖案。這句話說了之後很容易發生誤會,我們很自然地會以為他們有共同的圖案,我們這感覺也許自然,但是這感覺所承認的假設不是本條底假設。照本條底假設說甲乙丙不能有共同的圖案。既沒有共同的“中”圖案,“中”不能是甲乙丙所承認的共同的符號。“中”既不是他們底符號,當然不是他們的字。“中”之為字要靠我們承認有客觀的所與,而“中”這一所與是客觀的。簡單地說假如所與沒有客觀的,則語言根本不可能。語言在此假設下當然不是交通底工具。在第二章我們注重不假設有客觀的所與我們不能利用語言為證實所與客觀與否底工具。在本節我們注重假如無客觀的所與,語言也不能為交通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