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金嶽霖哲學三書

D.所得與所與底符合問題

1.認識中的所得能否引用到所與。所收容的分別,我們簡稱為所得,所呈現的分別,我們簡稱為所與。區別能力雖是官覺者所有,不是從官能作用中所得,然而所用以為區別的方式標準等,仍是得自收容,所以仍是所得。本段底問題既是官覺者的區別能否引用到所與的問題,而不是區別能力底大小精粗等問題,所注意的當然是所得與所與底符合問題,這問題似乎前此已經說過是非常之重要的問題,以後還要討論。本段不從官覺及知識著想,僅從認識著想。可是我們在這裏雖隻從這一方麵著想,我們的思路與以後所要提出的相同。

2.一部分的問題撇開。我們的問題不是各不同的官覺者底不同區別能力底問題,也許一官覺者底所得有時能引用到所與上去,有時不能,這就是說所得與所與有時符合,有時不符合,而另一官覺者底所得,也許能引用的時候多,不能引用的時候少,與所與符合的時候多,不符合的時候少,這在本段不成問題。在不能引用的時候,官覺者既有區別能力,他當然繼續地有所得,而此新的所得,當然加入固有的所得,以備以後的引用。如果他能夠增加經驗,推廣見聞,他底所得底引用,以後會增加。不然的話,他也會依然故我。無論如何,這是各官覺者底自己底問題,而不是我們這裏所要討論的問題。

3.不能引用的“所得”不是所得。問題是所得根本是否能引用到所與上去?假如所得根本就不能引用到所與上去,那怎樣辦呢?我們至少得注意以下兩點:(一)在這個假設下,我們根本就無所得。所謂所得不是圖書館中得了無用的書那樣的得,或店裏得了賣不出去的貨物那樣的得,收容根本不是藏之名山那樣的藏,它本身就有繼續地引用成分。沒有繼續地引用成分,也沒有收容。此所以前章提出收容與應付時,我們曾說有收容才能應付,能應付才有收容。如此看法的收容,當然影響到所得,所得也是能引用的,不能引用的所得,根本不是所得,本條所假設的前件,根本就否認了所得之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