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有性質完全相同的個體。從所與底分別說,這與那至少因關係而定。從官覺者底區別說,關係是區別這與那底工具。不僅同時呈現的這與那是這樣,不同時的呈現而表示有綿延繼續的這個與那個也是這樣地不能離關係。所謂這個與那個所牽扯的問題,雖不止於這裏所討論的,然而就這裏所討論的說,隻牽扯到關係而不牽扯到性質。雖然在事實上,我們也不容易找著在性質上完全相同的兩個體,然而在理論上,可以有這樣的個體。在理論上既有在性質上完全相同的個體,則所謂個體不必牽到性質。事實上個體也是個性,性質上的問題撇不開;可是雖然撇不開,然而關係仍然比較地重要。
2.不同的個體決沒有完全相同的關係。執任何某個體以為例:x之所以別於w,y,z,……等,除性質外,就是關係。x與y絕對不至於有一套完全相同的關係。x也許在y之左,在z之上,在w之旁……等等。假如把x所有的關係排列起來,我們可以想見,沒有任何的特殊個體,有x所有的整套關係。有些個體也許有x所有的一部分的關係,有些底關係也許和x底關係相同的多,有些底關係也許和x底關係相同的少。但是決不會有一個體而它底那一套關係和x底那一套完全相同的。這就是x之所以為獨特底理由,這也就是x之所以為個。
3.在不中斷的官覺中這與那底分別至少是關係。上麵已經說過,雙生子可以在性質上毫無分別,而在關係上不能毫無分別。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官覺,假如我閉上眼睛幾分鍾,也許我們不能分別這個與那個,但是在一不中斷的官覺中,我們總可以分別這與那。同時間的這與那,和不同時間這個與那個,本來就有問題不同的地方,它們底不同處,在這一點,很容易明白地表示。關係不同的,在同一官覺中,總表示此非彼而彼非此底情形,關係不同的,在不同的官覺中,不一定表示這個不是那個,那個不是這個,因為它們可以對換它們底關係,而在性質上它們又沒有分別。即以以上所說的雙生子而論,在同一官覺中,他們既占不同的地方,總呈現此非彼彼非此的情形,但是,如果過了幾分鍾再看他們,我們雖然能分別彼此,然而誰是誰我們也許弄不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