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係殊相是可以覺到的。我們底意念中的關係,或表示關係共相底意念是從所與中抽出來的。這照本書底說法當然表示所與中本來是有關係的。前此已經提到這一點,意見與此一樣。但是,所與在官覺中所呈現的是關係殊相。這關係殊相雖沒有專官去司(動詞)覺它的責任,然而官覺者能夠覺到關係殊相,此聲比彼聲大,此紅比彼紅深,都是可以官覺得到的。我們雖沒有專官去司覺“比大”“比深”底責任,然而隻要有收容底工具,我們能夠官覺到“比大”“比深”。隻要我們承認這一點,則所與中之有關係殊相毫無問題。
2.所與中有關係共相。問題是所與中有沒有關係共相。這裏所說的所與既是客觀的所與,它當然就是相對於官覺的有觀的現實而已。無觀的現實本來是有共相的,這與它之有具體,有個體,有特殊一樣。有觀與無觀雖有分別,然而不影響到共相。無觀的現實既有共相,有觀的現實當然也有。現實之有共相也可以從現實這兩個字著想。所謂現實是可能底現實,而現實的可能就是共相。客觀的所與既是有觀的現實,當然有一部分現實所有的共相。現實所有的共相不必是所與所顯示的,不都是所與所顯示的,但是,所與所顯示的共相總是現實所本來有的共相。“有”字當然有問題。說所與“有”關係殊相和說所與“有”關係共相這二者中間的“有”當然不同。有特殊的“有”和有普遍底“有”根本是兩件事。
3.關係共相為收容工具所收容成為關係意念或概念。所與所顯示的共相可以收容而不可覺,所與所呈現的殊相可覺而不可收容。所與雖兼有二者,然而在官覺者底官能對象中隻有殊相,此所以就關係言,也隻有關係殊相。可是官覺者不但有官能作用而且有收容與應付所與底工具,這些工具使官覺者收容所與所顯示的關係共相。收容了關係共相之後,官覺者又能把所得的關係意念引用到所與上去,作為區別所與的工具。這這那那靠關係,區別所與中的這這那那也靠關係。此所以第三章所提出的趨勢或工具非常之重要。要如此地引用所得於所與,這引用才不至於空。關於這一點,以後再討論,現在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