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金嶽霖哲學三書

B.所謂性質

1.所謂“性質”。我們這裏所談的,也可以說是性質“類”,這意思與前此談關係一樣。所提出討論的,不是這一性質,那一性質,而是各性質之所以為性質。我們仍可以從以上所說的謂詞著想。有些謂詞是能單獨地引用於呈現或所與中的一項目的,例如紅、白、方、圓……等等。這些謂詞當然也可以引用到多數項目,例如“眼所見的都是綠的”,可是,這仍然是單獨地引用所謂綠於各項目,所謂“都是”不過是總其成而已。若就整個的集體說,它無所謂綠,好象桌子類不是桌子,椅子類不是椅子一樣。關係與性質底分別應該清楚。

2.性質共相與性質殊相。所與所呈現的性質,和官覺所得的性質,都是現實的性質,而現實的性質和現實的關係一樣有共相與殊相底分別。紅的個體或白的個體所共有的紅或白,我們叫作普遍的紅或白,或共相的紅或白;某紅個體底紅某白個體的白,我們叫作特殊的紅或白,或殊相的紅或白。前者為共相,後者為殊相。在這一點上,性質與關係底情形相同。所與之所呈現的性質是性質殊相,官覺者得自所與的性質是性質共相。官覺者所利用以為區別工具的,是性質共相,以此工具去區別,所區別的是性質殊相。

3.所注重的是性質共相。本節與第三節一樣,我們所要討論的是性質上的共相。殊相可覺而不能討論,除非所討論的是殊相之所以為殊相。所能討論的總是共相。殊相不能與特殊的個體分開,語言也無法表示。一性質共相獨立於任何有此性質的所與,共相的紅獨立於任何紅的x,y,z,……但紅既為共相而不隻是可能,它不能獨立於所有的紅的x,y,z,……等。我們可以討論紅之所以為紅而不能討論這本紅書底“紅”。當它呈現的時候,我們雖然可以指著它說許多話給同時看見它的人聽,然而離開呈現的時候地點,我們沒有法子形容給沒有看見過它的人,使他得到那本紅書底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