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與中確有性質殊相。性質共相既然是從所與得來的,這當然表示所與中本來是有性質的。但是所與在官覺中所呈現的是性質殊相。性質殊相有些為專官所司,例如耳之於聲,目之於色;有些雖不為專官所司,然而既有前項的性質,它們底存在不成問題。所謂存在大都是所謂占時空位置,而從所與說,是所與中的項目。所與中的確有性質殊相底項目。問題是所與中有沒有性質共相。
2.所與中有性質共相。我們在本章所談的所與是客觀的所與,客觀的所與是有觀的現實。有觀的現實和無觀的現實當然有分別,此分別即有觀與無觀,可是這分別前此已經說過不影響到共相。有觀現實中的共相就是無觀現實中的共相。無觀的現實中有共相,有觀的現實中也有。所與不過是有觀的現實而已,當然也有共相。前此已經表示它有關係共相,現在我們表示它有性質共相。可是,所與有共相底有和有殊相底有大不相同。有殊相底有就是上麵所說占時空的存在,或是所與底項目的存在,所以有殊相底有是存在的有。如果我們把所謂“有”限製到存在的有,我們當然要說所與中沒有性質共相。也許大多數的人對於“有”隻有這個用法,果然如此,他們會很自然地說所與中沒有性質共相。
3.狹義與寬義的有。存在的有是狹義的有。如果所謂實在是限製到這狹義的有的,則實在的東西未免太少了。有好些情形,我們明知其為實,而照此說法也就不實了。從前對於因果底問題感覺到困難者,一部分的理由,就是在無形之中,我們把實在限製到存在,而把存在又限製到所與中的項目。一部分對於“力”底問題底困難也是如此。甲因與乙果都是所與中的項目,然而甲因致乙果底“致”,不是所與中的項目。照狹義的實在說,甲乙雖實在,而“致”就不實在,因果當然有問題了。“力”底問題同樣。在上條我們已經表示所與中有共相,不過所謂“有”不限製到存在而已。共相不存在。顯而易見,共相不占時空,如以占時空為存在底標準,共相當然不存在。共相也不是所與中的項目。可是,雖然如此,共相的確實在。“人”之為“人”,“樹”之為“樹”,我們無法否認其實在。在這裏我們不分析各種不同的實在,實在兩字底意義至少有二十種,有好些是常用的。在這裏我們隻表示共相是實在的,而所與中不僅有關係共相而且有性質共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