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性質相似。所謂性質相似應該有幾句解釋的話。頭一點為甚麽說相似呢?從性質共相說,沒有相似與否底問題,因為對於共相我們隻有是否問題,例如x是紅的或者不是紅的。x雖可以象紅而不是紅,而“紅”決不能象“紅”,它就是“紅”。就殊相說,沒有兩殊相相同,單就殊相說,也沒有相似與否底問題。單就各別的性質說,我們沒有甚麽相似與否底問題。其所以能說相似者,因為我們不是就各別的性質本身說,而是就所與說。我們底問題實在是所與底性質是否相似。所謂所與底性質相似,是說不同時間底所與底性質殊相前後都屬於某某共相者多,而不屬於某某共相者少。假如兩所與在不同的時間所呈現的形色都屬於某某共相,例如米黃與圓,隻有在觸覺上前一時呈現硬,後一時呈現軟,我們還是說這兩所與底性質相似。
2.數量和程度無法討論。照以上的說法,所謂性質相似,不是說兩所與在不同的時間有某一性質。這也許是我們所習慣的相似,例如:“這雙鞋子底顏色很好,我從前有一雙,顏色和它一樣。”這不是我們所要論的性質相似,因為假如這兩雙鞋根本就是兩種不同的鞋,大小輕重種類……等等都不同,我們要說它們底性質不相似。照以上的說法,兩所與底性質相似,是說它們相同的性質多,不相同的性質少。這當然牽扯到數量問題。兩所與底性質可以都相同,都不相同,或同少異多或同多異少。我們雖然要求同多異少,然而多到如何的比率就難說了。除此之外,還有程度問題。兩所與底某某性質雖同屬於一共相,然而彼此底分別很大,或不僅屬於一共相,而且彼此底分別很少。究竟要達到甚麽程度,我們才說性質相同,這也沒有法子決定。這也許隻是事實上的困難而不是理論上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