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金嶽霖哲學三書

A. 具一表麵任指詞的命題的推演

1. 解釋弁言。

茲假設未解析的命題是“這(指一東西)是紅的”,或“這(指一東西)比那個(指另一東西)大”這樣的命題。這樣的命題可以解析成“個體詞(數目不定)——謂詞(此處的謂詞非第一部的賓詞)”。如以“x,y,z…”表示個體,為個體詞;以“φ,ψ,χ…”表示“性質”,為謂詞;則未解析的命題可以容納到“φx”或“φ(x,y)”等等的命題;而“φx”“φ(x,y)”等等,本書稱之為命題函量。

“x,y,z…”“φ,ψ,χ…”均稱之為任指詞。所謂任指詞者,是說“x,y,z…”等雖指個體,而不指某一個體;“φ,ψ,χ…”雖指性質,而不指某一屬性或某一關係質。這裏的任指詞似乎可以稱為“變詞”,但無論“任指詞”這一名詞是否有毛病,而“變詞”這一名詞總有毛病。詞無所謂變,而“x,y,z…”“φ,ψ,χ…”也無所謂變。說它們變者在此處似乎是定與不定的問題。任指詞一方麵“定”,因為“x,y,z…”定指個體;另一方麵“不定”,因為它們不定指某某個體。普通指必有所指,而所指者大都是能以“某一”相稱的東西或情形。任指詞既不指出一能以“某一”相稱的東西或情形,而同時又有一固定的範圍,所以“x,y,z…”指個體範圍之內的任何一個,而“φ,ψ,χ…”指性質範圍之內的任何一性質。

“x,y,z…”所表示的個體,可以是,而不必是我們經驗方麵的“具體的東西”。個體兩個字僅有相對的意義,它們所代表的不是性質,不是命題,不是函量;可是在一公式內是個體者在另一公式內不必是個體。此處所要求的個體不過是在一範圍之內或不是那一範圍之內的性質或命題或函量而已。

“φ,ψ,χ…”為“謂詞”,它們所代表的是性質。照此處的用法,性與質不同;性為質,而質不必為性;性屬於一個體,所以稱之為屬性;質可以兼存於多數個體之間。茲以性質二字總其和。代表性質之詞稱之為“謂詞”。謂詞在此處與第一部所談的賓詞不同;在那裏的賓詞可以說是完全代表屬性,此處的謂詞也代表關係。“φ,ψ,χ…”均為謂詞,均代表性質,不過沒有指出某一性質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