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金嶽霖哲學三書

E. 類詞與關係詞的出現

1. 類詞的出現。

每一“φx”這樣的命題函量有時有“x,y,z…”等個體滿足它的要求,而滿足一命題函量的個體就是那一命題函量所定的類。類是一命題函量的外延函量。如果兩命題函量的真假值相等——那就是說,如滿足這兩命題函量的命題或者同真或者同假——則這命題函量所定的類是一類。

關於類,1910年版的P. M. 說,須有以下情形,才能盡類所要盡的職務。

(一)類的分子,其數目可以無量,可以等於一,可以等於零;設等於零,那一類就是空類。

(二)兩真假值相等的命題函量所定的類是一類。例如“x是無毛的兩足動物”,與“x是人”,無論x所指的是什麽;頭一命題是真的,後一命題也是真的;頭一命題是假的,後一命題也是假的;在這樣情形之下,無毛的兩足動物類就是人類。

(三)反過來,定一類的兩個命題函量,其真假值相等。這不過是表示一類的分子就隻有那一類的分子,不屬於一類的個體不成一類。

(四)不僅個體有類,類亦有類。

(五)在任何情形之下,一類不能視為它自己分子之一。所謂不能視為它自己分子之一者,是說斷定它為自己分子之一的那一命題是無意思的話。

以上(四)(五)兩條各有它的特別情形,(四)條可以說是數學基礎之一,(五)條可以說是避免矛盾的原則。關於這一點以後如有機會還要提及。

在P. M. 類詞與敘述詞相似,它也是不完整的符號,這就是說它沒有獨立的意義。P. M. 說我們不必假設類的存在。這部書的作者隻承認具類詞的命題是有意義的命題,而類稱在工具方麵給我們以很大的便利。

在本書範圍之內,類詞的定義與摹狀詞一樣有很大的困難。所要下定義的不是類詞,而是具類詞的命題。具類詞的命題的定義也牽扯到axiom of reducibility與predicative function,而這都是本書沒有提及的思想;所以對於定義,本書根本就不說什麽。關於類的命題都是關於能滿足一命題函量的個體的命題。設以代表所有滿足(px命題的個體,則關於類的命題或具類詞的命題都是式的命題。P. M. 給下定義,而“f((φz))”是一具類詞的命題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