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記載學以已往的事實為對象。曆史兩字很麻煩。有時指事實上的曆史,有時指寫出來的曆史。有時上下文可以把這名詞表示清楚,有時混亂起來。本條所謂曆史是前一用法的曆史。記載學所研究底對象是這一用法的曆史,這就是說它底對象是已往的事實。記載學也有史,研究記載學底史的人以記載學為對象,果然如此,是對象的記載學也是已往的事實。記載學底目標是特殊的真,它底對象是已往的事實,它底工具或材料大致說來約有以下四項,(一)古物,(二)記載,(三)其它學問底利用,(四)理論。前二者為材料,後二者為工具。記載學底內容照映它底對象,照映愈切,接近目標底程度也愈高。
照此說法,記載學底目標為特殊的真。這裏所謂特殊是相對於普遍而言。特殊與普遍底意義及其分別以後會提出討論。現在隻表示一時代一地域底普通情形不是本書所謂普遍的。前清有一普通情形,男子有發辮;春秋時候也許有一普通情形,男子穿裙子;歐美現在有一普通情形,男子打領帶;這些都不是本書所謂普遍的。我們以後雖要把特殊的事實和普通的情形分別出來,然在這裏,我們把普通的情形容納到特殊這一範圍之內。記載學底對象雖特殊與普通均有,而我暫稱它為特殊的對象。
2.記載學底目標為特殊的真。照此說法,目標為特殊的真底學問為記載學。許多學問有曆史,也許我們可以說任何學問都有曆史記載而這些學問底曆史均可以為記載學底對象,即記載學本身亦有曆史,此曆史亦可以為記載學底對象。科學有史,而科學史不是科學,是記載學底對象;邏輯學有史,而邏輯學史不是邏輯學,是記載學底對象。也許有曆史科學或曆史底科學;假如有的話,它是科學,不是記載學,更不是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