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曆史不忍細看合集(共2冊)

唐代人離婚的程序揭秘

隨著法律製度的健全,離婚協議書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的法律公文。很多人以為離婚協議書是近代才出現的新生物,誰會想到在倡導一女不侍二夫的封建製度下居然也會有離婚協議書。實際上,在我國唐朝時就已經出現了“離婚協議書”。

在敦煌出土的唐朝“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冤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婦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大意是:如果我們結合在一起是錯誤,不如痛快地分手,使彼此得以解脫,希望你舊貌換新顏,再攀高枝,這樣總勝過兩人看不順眼互相擠對。離婚之後,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個好人家……

從這份協議書中我們不難看出,其內容類似於我們今天的離婚協議,夫妻因感情不和離婚,於是請來雙親父母和親戚朋友,做此見證,好聚好散,最後,男方還不忘給妻子一些美好的祝願。

唐朝的婚姻法《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條規定:

1.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所謂“和離”, “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2.仲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製離婚,即所謂“出妻”。

3.強製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製離婚。從史實來看,提出離婚者也不隻是夫方,妻方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雖然在中國曆史的多數時期,女子一直是處於被壓迫地位,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卻隻能忍受。但是這份唐朝的“放妻協議”卻告訴我們:並不是古代曆朝曆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麽低下的,這也凸顯了唐代婚姻製度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