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曆史的教訓書係(套裝共5冊)

四 逃民之招撫

凡逃戶,明初督令還本籍複業,賜複一年。老弱不能歸及不願歸者,令所在著籍,授田輸賦。1還是要責成所在地的官吏勒令逃民回到原籍去,給以一年的休息,第二年起還是照未逃亡前一樣生活。事實上不能強迫回到原籍去的,朝廷便令落籍在所逃亡的地方,照常盡百姓的義務,依舊被圈定在一土地的範疇。但被招撫的農民仍是不堪剝削,依舊逃亡。宣宗時特增府縣佐二官,專撫逃民。《明宣宗實錄》卷七十七宣德六年(1431)三月丁卯條:

先是巡按貴州監察禦史陳斌言:“各處複業逃民,有司不能撫綏,仍有逃竄者。乞令戶部都察院各遣官同布政司、按察司取勘名數及所逃之處,取回複業。府縣仍增除佐貳官一員,專職撫綏。”上命行在戶部、兵部議。太子太師郭資等議:“在外逃民多有複業而再逃者,今當重造籍冊,民若逃亡,籍皆虛妄。今擬南北直隸遣禦史二員,各布政司府州縣皆添設佐貳官一員,專撫逃民。”上曰:“凡郡縣官俱以撫民為職,何用增設。官多徒為民蠹,其更令吏部擬議以聞。”至是吏部言:“河南、山東、山西、湖廣、浙江、江西有巡撫侍郎,其府州縣七百三十五處已於額外增官一員,凡七百三十五員,宜改為撫民官。其餘府州縣宜各添設佐二官一員。”上從之曰:“此亦從權,若造冊完,取回別用。”於是增除府州縣佐二官三百七十一員。

因為恰逢十年一度重造黃冊的期間,質以特別增設撫民官,希望人口土地和冊籍一致。可是這種重床疊屋的官製,頭痛醫頭的辦法,仍不能阻止農民的再度逃亡。《明英宗實錄》卷十八正統元年(1436)六月甲寅條:

山西左參政王來言:逃民在各處年久成家,雖累蒙恩詔撫回,奈其田產荒涼,不能葺理,仍複逃去,深負朝廷矜恤之意,請令隨處附籍當差。